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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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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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
大方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大方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前 言
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相应地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其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我国生态建设和强农患民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林业经营思想的重大突破。大方县石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极为严重,生态十分脆弱。为使现有的森林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和脆弱的生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实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森林经营措施。
根据林资发[2009]214
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
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黔林资通?2009?318号《关于上报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核查报告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黔财农[2009]224号文件精神。我县组织技术人员从2009年12月,在各乡镇政府及林业站配合下,对全县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顺利完成大方县森林分类经营界定外业工作。2010年2月转入内业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报告,统计汇总,大方县生态公益林1264594.8 亩,其中地方公益林427900.8亩,重点公
大方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大方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前 言
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相应地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其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我国生态建设和强农患民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林业经营思想的重大突破。大方县石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极为严重,生态十分脆弱。为使现有的森林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和脆弱的生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实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森林经营措施。
根据林资发[2009]214
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
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黔林资通?2009?318号《关于上报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核查报告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黔财农[2009]224号文件精神。我县组织技术人员从2009年12月,在各乡镇政府及林业站配合下,对全县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顺利完成大方县森林分类经营界定外业工作。2010年2月转入内业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报告,统计汇总,大方县生态公益林1264594.8 亩,其中地方公益林427900.8亩,重点公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成果落界技术要求
附件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成果落界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为依据,真正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与最新的林地“一张图”等相关成果相衔接。在区划落界过程中,全面梳理并纠正前期区划错误,进行小班边界纠偏,落实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外界线,核定小班属性因子,建立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统一采用shp格式,坐标系应与林地“一张图”保持一致。矢量数据以省(区、市)为单位提供,县与县之间的国家级公益林不得交叉重叠。上报成果中的文本统一为Word格式,统计报表统一为Excel格式。
二、国家级公益林矢量数据库结构
国家级公益林矢量数据库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字段名、数据类型、数据长度、小数位建立,并按照规定的代码填写各字段属性。
(一) 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属性表数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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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 2 3 4 5 6 字段名 SHENG XIAN XIANG CUN LIN_BAN XIAO_BAN 字段名解释 省(区、市、集团公司) 县(市、区、旗、林业局) 乡(镇、苏木、林场) 村 林班 小班 数据类型 字符型 字符型 字符型 字符型 字符型 字符型 长度 2 6 3 3 4 6 27
公益林培育核查办法剖析
一、总则
(一)核查目的
核查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的计划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全面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质量奠定基础。
(二)核查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为全省2005和2006年承担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达重点公益林培育任务的县(市、区)及经营单位。
(四)核查内容
森林培育核查主要包括三大项即: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核查。具体核查内容:
1、权限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调查设计及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小班的区域位置。 3、面积核查:核查森林培育的实际实施面积。
4、质量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小班(地块)的成活率或保存率等相关因子;核查幼中龄林抚育强度、抚育质量等内容。
5、成本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与幼中龄林抚育的实际成本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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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五)核查程序
公益林培育核查办法剖析
一、总则
(一)核查目的
核查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的计划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全面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质量奠定基础。
(二)核查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为全省2005和2006年承担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达重点公益林培育任务的县(市、区)及经营单位。
(四)核查内容
森林培育核查主要包括三大项即: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核查。具体核查内容:
1、权限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调查设计及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小班的区域位置。 3、面积核查:核查森林培育的实际实施面积。
4、质量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小班(地块)的成活率或保存率等相关因子;核查幼中龄林抚育强度、抚育质量等内容。
5、成本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与幼中龄林抚育的实际成本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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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五)核查程序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协议书
***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协议书
乡(镇)林业工作站 (简称甲方)
乡(镇) 村 小组 (简称乙方)
为切实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村委会及林业工作站推荐,乡(镇)场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考核,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 乡(镇)场 村护林员,聘用期为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管护范围。座落 乡(镇)场 村 小组,共计 个小班,小班号 ,主要山场名称: ,面积 亩,主要树种 ,四址:东至 ,南至 ,西至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协议书
***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协议书
乡(镇)林业工作站 (简称甲方)
乡(镇) 村 小组 (简称乙方)
为切实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村委会及林业工作站推荐,乡(镇)场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考核,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 乡(镇)场 村护林员,聘用期为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管护范围。座落 乡(镇)场 村 小组,共计 个小班,小班号 ,主要山场名称: ,面积 亩,主要树种 ,四址:东至 ,南至 ,西至
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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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1-07 08:58:26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2.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
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 第三条 4.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
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