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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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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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1-07 08:58:26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2.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
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 第三条 4.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
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15-04-02 字体显示:大中小点击次数: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社〔20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
力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
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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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问题说明(卫规财发[2009]7号、59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一、备案采购的原则
1.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应全部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并通过集中采购的渠道购买药品(含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下同)。
2.医疗机构确需备案采购的药品,应按照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执行。
3.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实行属地管理,按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备案采购的范围
1.医疗机构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使用经省药品集中采购未中标的和非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水、电解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质等大输液产品不列入备案采购范围。
2.在采购期内新上市的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城乡规划局 来源:城乡规划局 点击:2714 时间:2011-12-01 16:1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城乡规划局 来源:城乡规划局 点击:2714 时间:2011-12-01 16:1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
[2003]7
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
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
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
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
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
[2003]7
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
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
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
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
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8 点击数: 字号:T |
T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 号),现将《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核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核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
?2006?182号)、《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