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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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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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独特方式对传统合同提出挑战。本文通过电子合同的概述,以及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过程中的一些代表性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对电子方面立法的阐明,对我国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完善我国电子合同交易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要约生效;承诺生效 一、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合同的概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活动①。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的进行,使得电子合同之一基础与核心在商业上广泛应用。 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法律上诈骗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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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法律上诈骗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提起诈骗,大家一定不陌生,遇到诈骗,我们更要勇敢的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理解的诈骗行为与诈骗罪实际上是和法律意义上的诈骗行为与诈骗罪是有区别的。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区分二者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诈骗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

招投标纠纷在法律上有哪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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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纠纷在法律上有哪些坑

一、“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不能以国家定额为标准进行推定

裁判要旨:对于本案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南海二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其以此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42号。

二、未经招投标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

获致法律上妥当的裁判——对法益衡量思维与方法的全面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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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莩未‘碌右2009年第12期

获致法律上妥当的裁判

——对法益衡量思维与方法的全面检视+

余净植

【摘要]法益衡量是否是一种裁判的方法,一直以来聚讼纷纭。由于法益衡量的多重面向和可分析观察

的多个维度,造成了对之认识和理解的复杂性,以及建构法益衡量方法的多种路径。法律诠释学、原则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等成果。从多个维度为法益衡量的结构以及合理的衡量方法的建构提供了思路。法律诠释学澄清了作为一种本体论事件的法益衡量的思维过程及其合理性问题。法律论证理论则为具有主观性的法益衡量获致一个妥当结论提供了方法上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寻求合理的法益衡量方法,需要结合对法益衡量的论证以及对其结构与过程的重构两个方面.透过法益衡量的结构框架,实体的内容或价值判断借助法律论证的理论和工具被恰当证立成为可能。

f关键词1法益衡量本体方法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原则理论

f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2—0043—07

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要在冲突的利益、价值之间权衡,以裁判个案中何种价值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随着利益与价值日趋多元化,这种衡量在司法中越来越凸显。它既是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一种思维过程,同时也应是一种裁判的

获致法律上妥当的裁判——对法益衡量思维与方法的全面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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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莩未‘碌右2009年第12期

获致法律上妥当的裁判

——对法益衡量思维与方法的全面检视+

余净植

【摘要]法益衡量是否是一种裁判的方法,一直以来聚讼纷纭。由于法益衡量的多重面向和可分析观察

的多个维度,造成了对之认识和理解的复杂性,以及建构法益衡量方法的多种路径。法律诠释学、原则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等成果。从多个维度为法益衡量的结构以及合理的衡量方法的建构提供了思路。法律诠释学澄清了作为一种本体论事件的法益衡量的思维过程及其合理性问题。法律论证理论则为具有主观性的法益衡量获致一个妥当结论提供了方法上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寻求合理的法益衡量方法,需要结合对法益衡量的论证以及对其结构与过程的重构两个方面.透过法益衡量的结构框架,实体的内容或价值判断借助法律论证的理论和工具被恰当证立成为可能。

f关键词1法益衡量本体方法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原则理论

f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2—0043—07

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要在冲突的利益、价值之间权衡,以裁判个案中何种价值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随着利益与价值日趋多元化,这种衡量在司法中越来越凸显。它既是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一种思维过程,同时也应是一种裁判的

法律教案23电子 合同法律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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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一──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教案

张铁刚 2015.5.22 (第十二周) 授课人 课题 课型 实践课 班级 14级电子商务普职 时间 电子 任 务 通过二个案例分析对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合同法律制度 描 述 入的认识。 任务 1、通过案例分析对电子法律制度的认识。 说明 知识目标:1、通过案例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分析了解。 教学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目标 其它目标: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教学 教案、校本教材 资源 教学 任务驱动五步教学法 方法 步骤 内 容 组织与安时间排 安排 学生思考? 1、岗位模拟: 同学以分组形式进行二个案例的讨论,老师经过各组任务的分析进行最后的总结。 下达 2、布置任务: 想一想,涉及电子合同的案例有哪些? 5' 教学过程 案例一: 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邮件;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件。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该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明确如下内容: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把;要求在3月2日之前将货送到景荣公司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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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纲: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

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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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与》与《审判监督指导》答疑

申吉红 赵晓芳

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

问: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有时认定合同未生效,有时认定合同无效,请问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答: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常根据合同主体、内容的性质和审批程序的不同,依法认定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两者在裁判结果上虽然有时产生竞合,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区分这两种情况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 认定前提不同。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尚未发生。譬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再如依法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合同而未经批准。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致使有义务登记的一方故意不去报批,或者审批机关基于某种事实暂不予批准。无效合同不存在已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时起即因合同主体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2. 条款效力不同。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有可能生效,也有可能不生效。认定时合同实体条款虽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报批条款的效力。根据2011年6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有关

与你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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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来与你同在

未来与你同在 顾盼回首,一路的坎坎坷坷、嘻嘻闹闹,在不知不觉中已过去

二十个年头,谈不上什么遗憾和失望,但我打心底里觉得我这一路走得踏实、走得舒心,对于未来,我依然充满信心。在大学里,同样也在走自己矢志不移的路,在筑梦的林荫大道中保持着正能量的自

己。 但谈起自己的助学,那就要谈起我的童年。我出生在农村,家境贫苦,所以在生活上,吃苦耐劳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从小父母在学习方面对我要求比较严苛。在学习上,亲戚朋友都很支持我。当然,

我也不负所望。就这样随着时光流逝,不知不觉中步入高中的我倍感压力,不仅是在学习上,家庭经济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尤其是高一阶段,由有学习压力和环境的影响,不争气的自己偏离了正道。高估自

己,而把学习当做玩耍,把玩耍当做学习。而此时的家已经负债累累,

母亲也因此,积劳成疾。就这样,渐渐的感觉父母再也不过关心自己。但就在这时,父亲站了出来,对我说:“家里的情况,你也应该看到

了吧,你一定要努力学习,能拿到助学金的话,也能减轻家里的负担。”

这时的我注意到父亲已经不再像从前那么健壮了!顿时感觉自己仿佛从另一个世界而来,看到了眼前无用的自己。恨不得打自己一顿,虽

然父亲总是绷着脸,但他却始终没有忘记儿子的学业。

我幡然醒悟,父亲所

房屋认购协议是无效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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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房屋认购协议是无效合同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

25万元订了5套别墅,开发商擅改规划,购房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02年5月,余女士看中了位于富阳银湖开发区某别墅楼盘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

别墅户型确认书,双方约定:余女士向开发商预定别墅五套,每套3000元/平方米,余支付

定金每套5万元;开发商在收到定金60天后,对该别墅进行放样施工,余在放样施工前有权变更,60天后不作变更,开发商视为放样确认;在领出别墅预售证时,双方在此基础上正式签订预售合同。确认书签订后,余不久支付了定金25万元。

两个月后,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向余发放“规划设计优化调整后有关事项”的征求客户确认函一份,写明:户型、楼型、立面的设计可能会作适当的优化调整,原约定的位置不变,

但建筑朝向和定位会作适当调整。如余女士在8月8日前不回复,视为放弃对房屋的预约,

开发商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返还原告定金并计同期利银行存款利息。

余女士在收到函后,即发出律师函,提出开发商因自身原因调整规划、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