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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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氧化铝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办法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0万吨氧化铝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各项单位工程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向监理部提出报验申请报告(A10及附件),监理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竣工初验。
验收时应达到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验单及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附表一)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字;3﹑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已经过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监理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进行了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汇同总监签认的工程竣工报验申请送交中铝贵州分公司贵铝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部收到工程报验单后,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一般包括施工、监督站、设计、监理、勘查、生产、设备厂家等单位),7日内向各有关单位发出书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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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总结报告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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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工总结报告
一、工程交工验收管理
1、待施工单位完成所承担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后,便可
办理工程竣工交接手续。竣工交接需具备如下条件:
1)交接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质量达到了有关施工和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按规定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4)交接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含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5)按合同要求的其他内容已经全部兑现,且经检查合格。〕
6)交接范围内,有碍安全卫生的杂物已清除,厂房、机械设备已清理干净。
2、工程竣工后,由施工管理各专业组负责组织管内项目
的竣工验收,工程指挥部有关领导、工程监理、计划预算组以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参见验收。按照验收内容,经检查认为合格后,由参见人员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完成项目验收。若检查认为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则提出整改意见,再次验收。
3、工程项目经交工验收后,便交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我分公司有关单位、部门、要按分公司划分的职责分工各自纳入正常管理,严禁出现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无人过问、无人管理的现象。
4、工程验收交接时,特殊情况下,确因条件限制
1前期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项目申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国家项目申报
(3)重庆市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综合研究内容: ①总则:为加快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②明确办法适用的行业和范围及分类: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及地质遗迹等内容;依据投资项目进行划分; ③依据受威胁对象规模、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地质遗迹的级别分别确 立项目申报立项标准;统一项目申请资料、条件及程序; ④增加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建设的管理办法:包括 审核申请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界定不同类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金额, 确定地质环境保护级别; ⑤加强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依据任务书编制设计及预算;严格按照实施 方案执行;规范招投标制度;完善监督监查体制,增加舆论及社会监督; ⑥扩大专项资金筹措范围,鼓励地方企业投入;对社会资本的介入给予 一定的奖励措施;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对预算进行审计,高效利用专项 资金; ⑦确定业主选择管理办法; ⑧保护地质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规范项目验收管理;增加
光缆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电力公司ADSS、OPGW光缆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光缆网络已经成为支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部
分,为了便于工程竣工验收及正式移交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1.2 光缆工程的验收是确保生产顺利运行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
标准认真严格进行。 2、 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2.1 凡是新建、扩建、改建、改造的通信工程都应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2.2 凡是通信设备搬迁、换装、大修、通信线路及电、光缆割接等工程项目,也应参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3、 工程验收:
3.1 竣工验收工作一般由工程组织单位(或工程组织单位书面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运行、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3.2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准备好竣工报告;竣工图纸;验收记录单;竣工测试报告;设计、施工变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测试仪表、测试光纤等工具仪表。 3.3 随工验收
3.3.1 随工验收是对工程隐蔽部分边施工,边验收。
3.3.2 应进行随工验收的部分,工程组织单位应及时组织随工验收
工作。
3.3.3 隐蔽工程关键部分必须进行拍照、绘图存档。
3.3.4 随工验收应做好详细记录,由参与验收各方签字,做为竣工
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3.3.5 竣工验收时一般不再对随工验收部分进行检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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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标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竣工验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是检验项目立项、勘察设计、设备制造与施工建设质量、考核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检查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政策法规的重要环节。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HT〗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正式生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都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以上建设项目除生产性项目外,也包括独立建设的办公楼、营业楼、教学、科学试验楼和住宅等一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应依据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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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改投资【2011】4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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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标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竣工验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是检验项目立项、勘察设计、设备制造与施工建设质量、考核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检查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政策法规的重要环节。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HT〗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正式生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都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以上建设项目除生产性项目外,也包括独立建设的办公楼、营业楼、教学、科学试验楼和住宅等一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应依据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项目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和国家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水电工程决算验收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号)等的要求,结合水电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指在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进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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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提出验收鉴定书。
第四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按本办法完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电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