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大纲四要件还是两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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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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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玉灵儿

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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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认定过程。

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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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为犯罪。

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历史根源

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

刑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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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部分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思想渊源: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一般预防与责任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的侧面: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要求适当改变观念;要求合理解释刑法;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 :

概念: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使用的所有场合,当予以严格适用

基本内容: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定罪量刑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罪刑相适应的内容: 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犯罪的特征

文理的解释: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 论理的解释: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从实质的观点考察:

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法益侵犯性),即客观违法性 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非难可能性),即主观有责性 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犯罪本质的学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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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

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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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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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刑法分论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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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刑法分论

课程代码:01135935 课程负责人:罗世荣

二、学时与学分:56学时3.5学分 三、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四、适用专业:法学 五、使用教材:

谢望原:《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六、参考书目:

【1】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北大、高教联合出版2010版 【2】赵秉志 吴振兴 《刑法通论》高教出版2007 【3】谢望远 《刑法学》北大2013出版

【4】马克昌《犯罪通论》《刑罚通论》武大2009版 【5】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人大2010版

【6】陈兴良 《刑法哲学》《刑法的价值构造》 【7】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2010版 【8】储槐植《美国刑法》北大96版 七、开课单位:人文学院

八、课程的目的和任务:

刑法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法学是法律专业14门基础必修课之一,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学习和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

刑法学既是一门具有严密科学体系的学科,又是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的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这就不仅要求学生能掌握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在学习中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业务

第15章 工具变量与两阶段最小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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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工具变量估计与两阶段最小二乘法

在本章中,我们进一步研究多元回归模型中的内生解释变量(endogenous explanatory variable)问题。在第3章中,我们推导出,遗漏一个重要变量时OLS估计量的偏误;在第5章中,我们说明了在遗漏变量(omitted variable)的情况下,OLS通常是非一致性的。第9章则证明了,对未观测到的解释变量给出适宜的代理变量,能消除(或至少减轻)遗漏变量偏误。不幸的是,我们不是总能得到适宜的代理变量。

在前两章中,我们解释了存在不随时间变化的遗漏变量的情况下,对综列数据如何用固定效应估计或一阶差分来估计随时间变化的自变量的影响。尽管这些方法非常有用,可我们不是总能获得综列数据的。即使能获得,如果我们的兴趣在于变量的影响,而该变量不随时间变化,它对于我们也几无用处:一阶差分或固定效应估计排除了不随时间变化的变量。此外,迄今为止我们已研究出的综列数据法还不能解决与解释变量相关的随时间而变化的遗漏变量的问题。

在本章中,我们对内生性问题采用了一个不同的方法。你将看到如何用工具变量法(IV)来解决一个或多个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就应用计量经济学中线性方程的估计而言,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

第15章 工具变量与两阶段最小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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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工具变量估计与两阶段最小二乘法

在本章中,我们进一步研究多元回归模型中的内生解释变量(endogenous explanatory variable)问题。在第3章中,我们推导出,遗漏一个重要变量时OLS估计量的偏误;在第5章中,我们说明了在遗漏变量(omitted variable)的情况下,OLS通常是非一致性的。第9章则证明了,对未观测到的解释变量给出适宜的代理变量,能消除(或至少减轻)遗漏变量偏误。不幸的是,我们不是总能得到适宜的代理变量。

在前两章中,我们解释了存在不随时间变化的遗漏变量的情况下,对综列数据如何用固定效应估计或一阶差分来估计随时间变化的自变量的影响。尽管这些方法非常有用,可我们不是总能获得综列数据的。即使能获得,如果我们的兴趣在于变量的影响,而该变量不随时间变化,它对于我们也几无用处:一阶差分或固定效应估计排除了不随时间变化的变量。此外,迄今为止我们已研究出的综列数据法还不能解决与解释变量相关的随时间而变化的遗漏变量的问题。

在本章中,我们对内生性问题采用了一个不同的方法。你将看到如何用工具变量法(IV)来解决一个或多个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就应用计量经济学中线性方程的估计而言,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

第15章 工具变量与两阶段最小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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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工具变量估计与两阶段最小二乘法

在本章中,我们进一步研究多元回归模型中的内生解释变量(endogenous explanatory variable)问题。在第3章中,我们推导出,遗漏一个重要变量时OLS估计量的偏误;在第5章中,我们说明了在遗漏变量(omitted variable)的情况下,OLS通常是非一致性的。第9章则证明了,对未观测到的解释变量给出适宜的代理变量,能消除(或至少减轻)遗漏变量偏误。不幸的是,我们不是总能得到适宜的代理变量。

在前两章中,我们解释了存在不随时间变化的遗漏变量的情况下,对综列数据如何用固定效应估计或一阶差分来估计随时间变化的自变量的影响。尽管这些方法非常有用,可我们不是总能获得综列数据的。即使能获得,如果我们的兴趣在于变量的影响,而该变量不随时间变化,它对于我们也几无用处:一阶差分或固定效应估计排除了不随时间变化的变量。此外,迄今为止我们已研究出的综列数据法还不能解决与解释变量相关的随时间而变化的遗漏变量的问题。

在本章中,我们对内生性问题采用了一个不同的方法。你将看到如何用工具变量法(IV)来解决一个或多个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就应用计量经济学中线性方程的估计而言,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

刑法I教学大纲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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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I》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刑法I 英文名称:Criminal Law I 课程编号:LAW040822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时间:第二学期 总学时: 64 总学分:4

预修课程:法理学(LAW040541) 制定(修订)人:徐磊

制定(修订)单位:文法学院法学教研室 制定(修订)时间:2015年10月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刑法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法学是法律专业14门基础必修课之一,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促使学生确立法律职业思维习惯与敬业精神、形成专业的思维方式与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掌握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与法律适用、具备应对各种复杂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专业应变能力并拥有与他人合作、交流和资源组合的能力。

刑法总论对应于刑法总则的规定,有较为完整和成熟的理论体系,是刑法学的重要内容。除概括论述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外,刑法总论对刑法总则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是学习、理解和研究具体罪刑规范的基础,有助于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