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应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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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它是法治精神的精华和集中体现。它与法律规则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诉性,如何具体适用到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通过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具体的适用程序及限制等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旨在完善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可诉性 1 法律原则的内涵
法律原则是社会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社会成员的共同的道德价值和标准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高于于具体规则,始终“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原则问题是当代法理学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它不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的具体事实的状态,也没有赋予具体的法律后果。英国法学家沃克从法律原则的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将法律原则定义为: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使用比较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解决的案件的一般原则。中国主流法理学者较多地受到德沃金法律原则理论的影响,主张法律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
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
议论文写作应遵守的逻辑规则
议论文写作应遵守的逻辑规则
黄平科
议论文是议论说理的文章。说理的实质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正确,它主要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来进行。从逻辑角度看,证明是引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任何一个具体的逻辑证明,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要使证明能正确进行,就必须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
一、论点(论题)的逻辑规则
1.论点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判断。所谓判断,就是对某一对象(事物)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即对于对象有所肯定或否定。如“中国人民是勤劳勇敢的”这个判断,就肯定了“中国人民”具有“勤劳勇敢”的性质。任何一个判断,总有真假之分。具体而言,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规律的判断,是真判断;反之,就是假的判断。如“原子是不可分割的”就是假判断。议论文的论证首先要用明确的判断标明论点(或叫论题),如果表达论点的判断不清楚,就会犯“论旨不清”或“论题模糊”的逻辑错误。毛泽东同志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开篇即提出论点:“我主张将我们全党的学习方法和学习制度改造一下。”运用判断句,明确清晰地提出论点,毫不含糊。对议论文论点的要求是正确、鲜明。这就要求作者对所论证的观点有深入的了解,把握其本质属性。从判断的逻辑要求看,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①概念
浅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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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作者:王瑞山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
【摘 要】法律规则指法律条文释明的或以一定现实规范存在的约束人们获得法定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准则,可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基本都具有违反后的相应法律后果。而法律原则即是贯穿于法律规则中的根本思想,体现立法的基本原理并在司法中作为一种精神存在,指导司法者进行相关法律适用的思想性规范。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于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基本上是互相印证融合的,但在个别案例中也会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造成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将简要探讨在法律适用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形成适用冲突的局面下,如何进行合适的适用选择才能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适用冲突;价值选择
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则中贯彻始终,并体现在大部分案件的司法过程中,但在具体适用上,法律原则一般不作为适用标准引用到案件的司法审理中。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有原则规定,法律原则适用原则要求:非穷尽规则不得适用,非追求个案正义要求不能适用法律原则。一次为标准在案件适用的标准上做
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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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建议
作者:曹建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在保险理赔中,第一要素就是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而判断的原则就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在我国,近因原则具体该如何运用,法律依据如何,还都处于不规范状态,这必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析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近因原则 保险法 司法适用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曹建佳,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9-02 一、保险近因原则的起源和立法现状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在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中就已经提到了近因这个概念。后来,英国著名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由此导致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此因素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在我国立法上,《保险法》至今
医务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医务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新华网 (2002-04-16 19:00:03)
稿件来源:新华社
新华网北京4月16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
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
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
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与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
程的定义与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一、理论分歧
(一) 统一论 Vs. 分割论 ;主观论 Vs. 客观论 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 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
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 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 (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 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
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
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
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
合作原则的违反和礼貌原则的遵守
合作原则的违反和礼貌原则的遵守
【摘要】语用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合作原则是由美国著名哲学家,语言学家格赖斯提出的,他认为交谈双方遵循这一原则,并在会话中向对方提供相关、真实、清晰、准确的信息。事实上,人们在自然谈话状态下常常违反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基于这一现象,礼貌这一概念得到了关注和发展。不同于莱考夫、布朗和莱文森,利奇提出了与合作原则形式相仿的礼貌原则,并认为礼貌原则可以“援救”合作原则。本文将以实例介绍人们对于合作原则的违反以及对礼貌原则的遵守,同时进一步阐明礼貌原则如何“援救”合作原则。
【关键词】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准则
[Abstract]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 originated by the famous American philosopher and linguist H. Paul. Grice, is an influential theory in pragmatics. Conversational participants are supposed to observe this principle,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and spea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