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违约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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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
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超期的违约金意思就是合同一方未能如期按照合同上约定
的要求还款或是完成其他义务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需要按照合同上书写的违约金金额赔付给对方的损失费用。
当然,一些合同上面不会直接写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而是写明了具体赔付的方案或计算方法,未能如期完成合同上任务的那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以下几个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一):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合同内容,需要赔偿的金额,也可以不说明具体金额,而是写下具体的赔偿方案或赔款的计算方法。
比如小云和小机为合同甲乙两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约定如果小云租借小机的房屋一年,但如果超过两个月不给房租的话,除了补交房租外,还需要付违约金200元。
这种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是可以的。但小机也可以不约定实际金额,以具体方式进行计算。比如,若果小云超过两月不给房租,就要按照原本房租的110%来偿还拖欠的房租。这种按照计算方法的赔付也是可以的,只看双方的需求是怎么样的。
(二)即使合同内白纸黑字写明赔偿违约金的金额,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也仍有权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或是减少的调控。
比如当合同上写的违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第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对这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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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这一条对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致。
从罗马法到德、法民法典,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三者的关系都是清晰的。合同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为确保计划的实现而过分强调合同的履行,滥用了“违约金”这一名称,随意赋予其强制性,造成了混乱。合同法结束了这一局面。 1.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
对于违约金,合同法摒弃了违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原则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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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回到了应有的赔
关于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我们在经济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逾期付款等情况,但逾期付款如何计算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现将法律规定作一总结如下:
1、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
签约违约
条约定立
1.1997年,中国与东盟发表《联合声明》 违约行为
1.2004年、2005年越南在南沙建的南威岛
2.2000年,中越签署《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渔业协定》
3.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4. 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
5..2005年7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 6. 2007年,中国与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定》 7. 2009年8月中国与东盟签署《投资协议》
8. 2011年10月12日 中越就协议解决南海争端达成一致 中方明确反对印度企业在南海开发石油 。 第二天越南与印度南海争议海域石油开发签订协议
9.2011年10月11日,中越签署《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声明对中越海上争议,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争议涉及其他国家,将与其他争议方进行协商。
机场、长沙岛机场相继完工,大批人员装备和弹药物资源源不断运抵南沙。
2.2007年4月11日,根据越南政府的资料显示,越南总理阮晋勇正式宣布,将在长沙群岛设立“长沙县”。
3.2009年5月,
试论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调整
试论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调整
一、违约金的性质
(一)违约金性质的分类
违约金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罚金制度,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违约金具有效益性、安全性等特点使得该项制度在民商交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前者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又被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的惩罚,其目的是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惩罚性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通常是比较高的数额。
(二)违约金性质的法律规定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违约金具有双重属性,从发展过程来看,法国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首先确认了违约金的概念,并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肯定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但未排除惩罚性违约金,如《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与违约金的请求,但违约金系纯为履行迟延而约定者,不在此限。”与法国稍有不同,德国更为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德国民法典》第339条:“债务人对债权人约定在不履行债务或不以适当方式履行债务时,应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者,于债务人迟延时,
试论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调整
试论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调整
一、违约金的性质
(一)违约金性质的分类
违约金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罚金制度,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违约金具有效益性、安全性等特点使得该项制度在民商交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前者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又被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的惩罚,其目的是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惩罚性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通常是比较高的数额。
(二)违约金性质的法律规定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违约金具有双重属性,从发展过程来看,法国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首先确认了违约金的概念,并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肯定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但未排除惩罚性违约金,如《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与违约金的请求,但违约金系纯为履行迟延而约定者,不在此限。”与法国稍有不同,德国更为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德国民法典》第339条:“债务人对债权人约定在不履行债务或不以适当方式履行债务时,应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者,于债务人迟延时,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2011年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学习札记
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升温,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往往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此时就涉及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当前的主流观点进行逐一评析,并从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解决纠纷的角度寻求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一、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含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采用的是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即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尽快确定,从而既达到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又促进经济流转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也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间开始计算,它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