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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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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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提升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胡仕浩
一、起草解释的背景、指导思想
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得到普遍推行,劳动关系领域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劳动争议也快速增涨。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1995年的2.8万件,到2005年已经增长到18万件,翻了三番还多。案件的快速增长,给民事审判也不断带来许多新的疑难问题。
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14号),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等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竞业限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以及集体合同争议、人事争议、社会保险费争议、工伤赔偿争议等问题,确定根据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状况,逐步出台解释。
从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开始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开始的起草思路是想草拟一个比较全面的解释,草稿中对因就业歧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胡仕浩
一、起草解释的背景、指导思想
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得到普遍推行,劳动关系领域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劳动争议也快速增涨。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1995年的2.8万件,到2005年已经增长到18万件,翻了三番还多。案件的快速增长,给民事审判也不断带来许多新的疑难问题。
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14号),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等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竞业限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以及集体合同争议、人事争议、社会保险费争议、工伤赔偿争议等问题,确定根据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状况,逐步出台解释。
从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开始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开始的起草思路是想草拟一个比较全面的解释,草稿中对因就业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理解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主编,2010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主要内容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因此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 合理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2. 明确旅游者个人在集体旅游合同中的诉权;3.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 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法》正在起草制定,本解释的出台,将对《旅游法》的立法起到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理解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主编,2010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主要内容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因此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 合理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2. 明确旅游者个人在集体旅游合同中的诉权;3.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 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法》正在起草制定,本解释的出台,将对《旅游法》的立法起到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
第二部分 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导言/21
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34
【主旨】/34
【释义】/34
2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
2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
2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 图文
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
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
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