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错误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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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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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号 当事人姓名 浙A00H33 浙A00L61 浙A00N22 浙A00S38 浙A00S66 浙A00S87 浙A00T79 浙A01R83 浙A01T36 浙A01U06 浙A01Y26 浙A01Z38 浙A02B99 浙A02E87 浙A02T90 浙A02V53 浙A02X10 浙A03A65 浙A03C57 浙A03R29 浙A03X21 浙A05152 浙A05J22 浙A05T53 浙A05V53 浙A05W96 浙A06154 浙A06233 浙A06593 浙A06J11 浙A06K80 浙A06S36 浙A06V58 浙A06V58 浙A07305 浙A07K15 浙A07L18 浙A07L60 浙A07R96 浙A07S28 浙A07T06 浙A07X70 浙A08271 林琳

杭州鹏远蜡业有限公司 李海峰

杭州广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葛杭斌 斯宏伟 余盈 郭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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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铂坤科技有限公司 徐琼 李海荣 白瑞芝 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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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建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王志雄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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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地点: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办公室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被会见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职务或职业: 联系电话: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邮编:

承办法律工作者: 记 录 人(签名): 谈话内容记录:

法律工作者问(以下“问”代表法律工作者问):

我是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您约谈我需要咨询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答(以下“答”代表当事人答):

问:请简要谈一下基本情况。

1

答:

问:你准备如何处理?

答:聘请法律工作者帮我代理诉讼。 问:你要求诉讼的请求是什么? 答:诉请法院

法律工作者告知:我所同意接受你的委托,具体事项你应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你必须提供你上述陈述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可能。同时,诉讼是有风险的,本所不承诺本案的诉讼结果,你必须要有承担风险的认识。

法律工作者告知:请你听、阅上述笔录,如无异议请在每页签上你的名字和时间。

答:上述笔录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签名捺印。

2

4当事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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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依据《律师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2、33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您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自己代理人、辩护人,也可以为近亲属聘任辩护人。现将您聘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办理委托手续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公民有权聘任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代理人或者为近亲属聘任辩护人。律师作为专业的参谋,通过代为收集证据,参与制定处置方案,代为参与协商、调解,代为出庭应诉,独立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利。

2、当事人不应当轻信辩护人、代理人作出的“包打赢”、“包无罪”、在法院有关系等违法承诺,并以此作为前提约定代理费用。

3、聘任律师的过程中,应当向律师及其辅助人员如实的陈述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证据线索,与案件有关的不利情况,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资料)。受托律师根据您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资料制定应对的策略并制定收集证据的思路。因为您向委托人、辩护人提供的陈述有误、资料缺失,由此导致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受到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律师以《询问笔录》为依据,认为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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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 选)

第一条 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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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它源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理念和程序处分权原则.旨在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增进民事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和制度运行现状,分析了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法理基础 价值透视 现状与缺陷 一、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涵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

同许多法学概念一样,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但通常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选择一定的程序及与程序相关事项的权利:狭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性事项的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1]程序选择权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它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程序的主体。程序选择权的精髓在于让当事人自己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程序二者之间权衡,由他根据自己的实际需

第八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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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 共同诉讼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将案件事实相同 或者类似的几个诉一同审理,从而能够在一 个诉讼程序当中一并解决涉及多数主体的民 事纠纷,或者是多个民事纠纷,因而有利于 提高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 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诉讼可以分为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对于诉讼标的,共同诉讼人共同享 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

1.根据民事实体法的 规定,共同诉讼人对 于诉讼标的本来就有 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 的义务。

2.共同诉讼人之间本 无共同的权利或者义 务,但基于同一事实 或者法律上的原因, 而依法具有了共同的 权利或者义务。

程序属性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如果只有其中一 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被诉,就会造成当事 人不适格。在我国,法院于诉讼中发现应当参 加共同诉讼的人没有参加的,应依职权通知其 参加诉讼,即共同诉讼人的追加。被追加的原 告既不明确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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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

二、撤诉

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干预过多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有关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的规定,国内时下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从贯彻当事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场,应当取消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从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立场出发,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实行色彩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审查制,固然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但若完全放弃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必要审查,则同样更是一种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做法,而且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附任何条件地撤诉。那么,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撤诉权,实施撤诉行为的同时,又防止当事人通过撤诉行为来损害司法(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呢? 以下,笔者拟从比较法立场,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撤诉制度为对象,来找寻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 dismiss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

析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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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

林新法

[关键词] 民事诉讼当事人 伪造证据 刑法适用

[摘 要] 民事诉讼中,“其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可以定性为帮助伪造证据

罪,而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却缺乏相应的“当事人伪造证据罪”予以处罚,其能否定罪、如何定罪,争议也极大。为避免放纵犯罪,本文通过评析有关个罪的特征,重点从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和行为两方面来考察其定罪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简介:2000年12月,甲公司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其于99年所借的70万借款。乙公司答辩并反诉称:该70万借款已被甲公司用于抵消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同时乙公司还向法院出示甲、乙双方盖章的对帐单,显示甲公司在抵销70万元货款后仍欠乙公司90万元。法院因双方证据差距极大,宣布休庭,其后甲公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乙公司出示的对帐单系伪造。经侦查查明:乙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为拒还70万元借款,其法定代表人郑某与委托代理人张某经协商,决定用伪造证据手段应诉;此后张某偷来甲公司公章并盖在郑某已拟好的供货对帐单上,虚构了甲公司用70万元借款抵货款后尚欠乙公司90万元之事实。

在该案的审查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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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热门下载】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其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来诉请法院进行解决。那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如何处理好与第三人的关系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

当事人描述毛岸英牺牲真相:吃苹果时遇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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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描述毛岸英牺牲真相:吃苹果时遇不测

2012-01-02 18:12:44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20734人参与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34)

核心提示:

1949年,毛泽东和长子毛岸英(右2)、儿媳刘松林(刘思齐)(右1)、女儿李讷、夫人江青

(左1)在北平香山。

资料图:毛岸英墓地。之前网络上关于毛岸英牺牲前的情况有很多不实猜测“诸如正做蛋炒

饭”,这次就是很好的一个澄清。

资料图:本文作者成普。

本文作者成普是毛岸英牺牲时的现场目击者。1972年,他给中央专案组的材料中专门写了有关毛岸英牺牲情况的回忆,对当时的背景和情况作了清楚的阐述。1995年,成普在给彭德怀传记编写组的信中就毛岸英牺牲的一些具体细节进行了详尽的剖析,针对有的书籍中描写的“毛岸英炒鸡蛋”的情节,成普给予了驳斥,还以历史本来面目。

毛岸英作战会上与彭德怀叫板

1950年11月19日上午,朝鲜北部大榆洞中国志愿军总部,志愿军的党委常委们,正在举行一次极其重要的作战会议。

从鸭绿江北岸隐蔽渡江入朝的志愿军,在彭德怀的指挥下初战告捷,于11月5日结束了第一战役,共歼敌15800余人。只是由于战役之初我军的一支穿插部队没有到达指定位置,因而使美骑兵第一师和英联邦师漏网逃走,这一仗只打痛了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