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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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 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0-06-12 10:41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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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历城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附小组
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加快我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XX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镇驻地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1
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历城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附小组
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加快我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XX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镇驻地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1
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历城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附小组
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加快我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XX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镇驻地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1
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是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基础性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户口论、村民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权利义务形成论四种认定标准,在广东南海、浙江嘉兴、我市改革试点都江堰市都制订了明确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建议在改革试点中从地方立法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界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等问题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为我市的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主题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
四川省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要探求和破解的难题很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是其中的难题之一,该问题十分复杂且非常重要,其复杂性表现在: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在实践中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了“一村一策”的做法;其重要性表现在,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经济利益,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 围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现行体制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制度的缺陷,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是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基础性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户口论、村民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权利义务形成论四种认定标准,在广东南海、浙江嘉兴、我市改革试点都江堰市都制订了明确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建议在改革试点中从地方立法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界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等问题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为我市的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主题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
四川省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要探求和破解的难题很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是其中的难题之一,该问题十分复杂且非常重要,其复杂性表现在: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在实践中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了“一村一策”的做法;其重要性表现在,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经济利益,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 围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现行体制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制度的缺陷,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南办发〔2008〕59号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南办发?2008?59号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为保障佛山市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原属农业性质的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灵活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200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记为农业户口,且2004年6月30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2. 2004年7月1日后(含当日)户口迁入且迁入后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一直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3. 2004年6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