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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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概念及其构成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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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行医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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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医疗事故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规范与伤残等级分类比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

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规范的权利授予了政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命令的情势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规范》(实行试试)(以下略称《规范》)。

《规范》把一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掉或功效完全丧掉,其它器官不克不及代偿,存在特殊医疗倚赖,糊口完全不克不及自理)。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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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

从一起美容案件论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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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美容案件论非法行医罪

摘要 目前非法行医已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危害着公共卫生安全,并且不易被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发现。待发觉时又大多造成了就诊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本文从一起美容机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引发诸多非法行医罪的思考,并探求这一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原因,就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罪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主题词 非法行医 原因 主体认定 非法行医罪

1案情介绍

2010年6月底,青岛一名40岁的女教师在位于人民路的一家整形医学美容机构进行抽脂手术,结果在手术中猝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调查得知,给女教师做抽脂美容手术的美容师刘某是盗用海南一位姓袁的医学专家的名字,没有用真名,也没有可以进行医学美容的合法资质,属于证件造假,冒充合格医生。市卫生行政部门已将这起“整容死”事件定性为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刑拘,该机构已经被注销。 2非法行医 2.1非法行医概述

打击非法行医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1997年3月新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的处罚,进一步丰富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的内容。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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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此只要没有

从一起美容案件论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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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美容案件论非法行医罪

摘要 目前非法行医已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危害着公共卫生安全,并且不易被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发现。待发觉时又大多造成了就诊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本文从一起美容机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引发诸多非法行医罪的思考,并探求这一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原因,就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罪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主题词 非法行医 原因 主体认定 非法行医罪

1案情介绍

2010年6月底,青岛一名40岁的女教师在位于人民路的一家整形医学美容机构进行抽脂手术,结果在手术中猝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调查得知,给女教师做抽脂美容手术的美容师刘某是盗用海南一位姓袁的医学专家的名字,没有用真名,也没有可以进行医学美容的合法资质,属于证件造假,冒充合格医生。市卫生行政部门已将这起“整容死”事件定性为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刑拘,该机构已经被注销。 2非法行医 2.1非法行医概述

打击非法行医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1997年3月新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的处罚,进一步丰富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的内容。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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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此只要没有

浅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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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一)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所谓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理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料,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矿产资源保护制度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是非法采矿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以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保护制度。

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出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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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处理条例》是我国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为了深入贯彻《条例》的有关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条例》第12条的规定,我院特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如下:

一、防范医疗事故预案

1、成立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科,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各种诊疗常规,操作常规;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做到持证上岗,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3、各科室要制定出适合本科室工作性质的医疗事故防范具体措施,并严格按照该措施进行日常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加强病人安全目标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急、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拒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2)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重点病人,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加

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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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医方 患方 简易程序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快赔程序 一般程序 医疗纠纷事故评定会 调解成功 调解失败 签定《调解协议书》 双方和解 放弃索赔 赔处中心依据调解协议书和医责险保单约定,向承保公司发出《支付赔款通知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行 政 调 解 司法诉讼或仲裁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会)是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市医调委是依据市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桂林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号)的文件精神,并经市司法局备案而成立。

市医调委业务上受卫生、司法、保险行业协会等行政部门指导,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职责

1、实现医疗纠纷调

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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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厦门市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厦门医院1999年[48]号预案重新修订,制定厦门市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院应常年不间断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3、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录,并加以注明。

4、严禁涂改、伪造、藏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5、在医疗活动中去,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6、在诊疗过程中,凡属特殊检查和治疗、有创操作、手术治疗等,均需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事先告知患者,并签定同意书或治疗书。

7、医院设置专门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二、医疗事故的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知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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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知识汇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知识汇总

□◆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