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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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规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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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
东莞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规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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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
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
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下发后,通过各单位的认真贯彻落实,对推动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各单位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局编
写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
或自用的”可以通知纳税人进行项目清算,在具体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掌握?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一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6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6〕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
有效性:有效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
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
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下发后,通过各单位的认真贯彻落实,对推动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各单位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局编
写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
或自用的”可以通知纳税人进行项目清算,在具体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掌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
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3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稽查选案 第三章 稽查实施 第四章 稽查审理 第五章 稽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各基层局:
为了适应新和征管体制,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增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市局对原《税
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
第三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重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
税务稽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