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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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
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校对:黄金玲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校对:黄金玲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苏州大学 苏大学位?2012?2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硕士 博士 学位 授予 工作细则
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苏州大学 苏大学位?2012?2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硕士 博士 学位 授予 工作细则
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
哈尔滨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为提高我校博士生教育的质量,培养和激励在学博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与每年一次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相对应,建立评选哈尔滨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制度。
一、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3.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的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4.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规格严格,反映出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评选范围及数量
哈尔滨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主要为评选年份的前一学年度我校博士学位获得者所做的博士学位论文。在此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也可以参评。每年评选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20篇。
三、评选办法
1.学科推荐。各博士学位授权点每年按前一学年度在该学科点获得博士学位人数的15%推荐本学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2.学位分委员会初选。分委员会对本学科范围内各博士点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根据学校确定的初选名额(不超过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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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附件3: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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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南京工业大学博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
博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南工(2014)研字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环节和学位申请环节的各项工作,特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学位申请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博士论文工作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集中反映,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2、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应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学术成果,应能反映出博士研究生已经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了独立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博士研究生应具有优良的学风与科研道德。论文应反映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4、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按学校相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1、申请者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等各项要求。
2、进行并通过开题报告。
3、完成学位论文的科学研究工作。
4、按照学校论文书写格式要求完成论文写作。
三、论文评阅前的论文检测工作
1、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应交由导师初步审阅,经过反复认真修改合格以后,研究生填写完成《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申请表》,并将电子论文交所在学院进行统一的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 2014 15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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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2 —
会,负责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 2014 15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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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2 —
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