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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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合法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五)宾馆、饭店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10年新版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 年 2 月11 日市人民政府第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4 月15 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2010 年 3 月 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10年新版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 年 2 月11 日市人民政府第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4 月15 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2010 年 3 月 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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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市区城市道路(含桥梁、街巷里弄、住宅区道路)、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
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道路照明环境,规范城市景观照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并与城乡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照明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照明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市管理、交通、环保、经贸、国土房管、林业和园林、旅游、公安、科技和信息化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按照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商品房销售;商品房买卖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0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 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商品房销售;商品房买卖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0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 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6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2000-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2007-2020)
热源的现状与规划 3.1现状热源
郑州市现状集中供热热源主要有郑州热电厂、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所属的6座集中供热热源和隶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高新区热源厂,共8座热源,详见附图2。各热源情况详述如下。 3.1.1现状热电厂
(1)郑州热电厂(郑新一期、二期)
郑州热电厂是西区目前唯一的热源,也是现状全市最大的集中供热热源,位于棉纺路和秦岭路交汇处。1990年至1995年,郑州新力电力公司(原郑州市热电厂)先后完成了“郑新一期、二期”扩建工程,总装机容量达3×200MW,供热能力1052t/h。配套建设的“郑州市西区供热管网工程”向郑州市供采暖用热378MW(热水管网合同购热量325Mkcal/h,1361GJ/h),可供采暖面积约750×104m2,供回水温度为130/65℃,循环水量5000t/h,2006-2007采暖季最大实际供热能力约300MW,可供采暖面积600×104m2,现状西区入网面积已近800×104m2,2006-2007采暖季实供采暖面积为640×104m2,供热范围为原热力规划的西区长江路以北区域。郑州热电厂现有机组供热能力见表3-1。
由表可知,郑州热电厂现有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