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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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11号
湖 北 省 物 价 局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调 整 防 雷 技 术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的 批 复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7]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
术服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
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付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防雷 服务费 批复
抄送 ;各市、洲、省只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
文号鄂价费25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监督
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1996]256号
咸宁地区、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实际中工作中,严格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频次和调高收费标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卫计司发[1992]第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防疫防治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防疫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是法定的卫生监督、监测检验和疾病控制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卫生监督防疫工作。各被检单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 1 / 3
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206号
颁布时间:2004-8-24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
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近掩蔽,减少人员伤记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6号文件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点击:413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材料(试件)试验通则
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施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6号文件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点击:413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材料(试件)试验通则
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施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6号文件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点击:413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材料(试件)试验通则
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 委托方可委托实验室去现场取样,需附加抽样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6号文件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点击:413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材料(试件)试验通则
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湘价服[2009]186号
HNPR-2010-3800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
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 出库价格,储备化肥 入库和出库价格,储 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 售价格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烟叶 收购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 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 委会同有关部门 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制定 食盐出厂价格、批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 价格 专营 2 及特 定商 品 两碱外工业盐 两碱外工业盐中准供 应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1 1
省物价局会同有 关部门
省级储备、救灾物资
委会同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批发的食盐
1
食盐 食盐零售价格、小包 装费用标准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1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 国家发展和改革 幅度 民爆器材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 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 价格 重要 3 农业 生产 资料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 国家发展和 改 幅度;港口结算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