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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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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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
附件4: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被 考 核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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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时 间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评分汇总表
被考核单位名称:
1 考核项目 软件配置 标准分 100 硬件设施 250 管理文件 临床用血管理 业务技术范围 100 200 150 质量管理 200 1000 2 3 4 5 6 标准总分 实际得分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组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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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分类 内容 标 准 标准分 5 5 考核方法 实得分 二级(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及以上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 成立输血领导小组。 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和医务处(科),输血科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 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组织 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结构 1.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 软
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鲁卫医字〔2011〕128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 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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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试行)
一、安徽省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口腔医院基本标准 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 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 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 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 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二、安徽省新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肾病医院基本标准 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内分泌医院基本标准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 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胸科医院基本标准 脑科医院基本标准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医院基本标准
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
科、儿童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传染科(可设传染病隔离病房)。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
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一) - 图文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一)
单位名称: 得分: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1.床位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2.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审查方法 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 核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 分值(分) 10 15 扣分标准 床位配置低于基本标准低限,每下降2%扣1分 必设诊疗科目每缺1个扣5分 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每下降2%扣1分;床护比每下降2%扣1分;人员职称不达标每人扣5分;每个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10分,每个非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5分;其它人员配备不达标扣5分/人 建筑面积不合要求扣5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不合理扣5分。 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5分。设备无配置许可证,每缺1件扣3分。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2分;不实用扣1分 实际开放床位数增加未及时变更,床位数每超10%扣5分;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超技术准入项目)执业扣20分/项;无人员配备的诊疗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篇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
最新最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
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一级综合医院
说明: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