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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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6 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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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6 号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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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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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根据所掌握的国外疫情情况,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现予发布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禁止进境物 玉米 禁止进境的原因 (防止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 禁止的国家或地区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Zea 亚洲:越南、泰国 mays) Erwinia stewartii (E.

F. 欧洲:独联体、波兰、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南斯

种子 Smith) Dye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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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根据所掌握的国外疫情情况,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现予发布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禁止进境物 玉米 禁止进境的原因 (防止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 禁止的国家或地区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Zea 亚洲:越南、泰国 mays) Erwinia stewartii (E.

F. 欧洲:独联体、波兰、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南斯

种子 Smith) Dye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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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2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周生贤 二○○八年九月二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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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2001年8月1日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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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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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2009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09-06-05

【生效日期】2009-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52号

(2009年第5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贴现(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273天,经投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349元,折合年收益率为0.88%,本期国债2009年6月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10日发行结束。6月12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0年3月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6月8日至6月1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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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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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