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的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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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中)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中)
2017-10-01 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
文丨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这里公布的,是以我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的讲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约五万多字。希望对法官和律师朋友有所帮助。——梁慧星 2017年9月30日
六、法人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法人的成员(股东、会员)只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都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法人的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是同一含义的两种表述。我国法人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需注意的是,有的国家的法人制度与此不同,其既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也有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法人,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民法通则条文 民法总则条文 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等。 制定本法。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复习
民法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变动 (产生、变更、消灭) 事件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生效
成立——法律行为完成
法律行为 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
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二)调整对象——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3)无体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
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侵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 债权法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家庭法(婚姻法等)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总则 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
诉讼时效
物权法总则所有权
物权法 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意定之债
债法
无因管理之债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
婚姻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二、民法的特征
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
所有权神圣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 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
事前
民法通俗读本 第五讲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第五讲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什么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就是把一个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以实现法律的作用。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必须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才能够实现它的作用,例如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等。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 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 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 与之适应。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 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 题。 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 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 428 条的规定;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 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一、 民法在时间上
民法通俗读本 第五讲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第五讲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什么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就是把一个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以实现法律的作用。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必须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才能够实现它的作用,例如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等。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 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 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 与之适应。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 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 题。 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 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 428 条的规定;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 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一、 民法在时间上
民法总则新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
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
以中国大陆民法典编纂为思考对象 朱庆育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引 言
(一)问题
经过17世纪这一“自然科学时代”(Naturwissenschaftliche Periode) [1]的洗礼,身披厚重传统外衣的法学(Jurisprudenz)借助一般化(Generalisierung)与体系化(Systematisierung)技术,终以科学理性的全新形象盛装登场。 [2]19世纪,历史法学派更是造出“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 [3]以显示自身在科学家族的登堂入室。对于近代法律科学取得的成就,马克斯·韦伯(MaxWeber)指出,唯其具有“形式性的性格”。 [4]其中,《德国民法典》借助“提取公因式”(Ausklammerung)之数学技术, [5]用总分则编制体例把法典的形式理性追求演绎得淋漓尽致。
如今,中国大陆正在走向民法典。随着2007年《物权法》以及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完成,加上之前颁行或修正的《继承法》(1985)、《民法通则》(1986)、《担保法》(1995)、《合同法》(1999)、《收养法》(1999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掌握民法的适用原则和民法的解释方法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重点] 民法的渊源
[思考题] 试述民法的渊源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有不同的含义,这里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一、民法的渊源体制
(一)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渊源体制类型:
1.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的主张。
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其第5条规定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渊源的可能。
2.多元制,是指民法的渊源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以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为典型,其第1条规定了瑞士民法典以制定法、习惯、判例和学说为内容的多元制的渊源体制。但应当注意,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而习惯、判例和学说为间接渊源。
(二)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在民法渊源上是采用一元制还是多元制,取决于立法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不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将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不需要以其他的渊源来加以补充,从而以制定法为唯一的民法渊源;凡是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立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掌握民法的适用原则和民法的解释方法
[教学时数] 3课时
[教学重点] 民法的渊源
[思考题] 试述民法的渊源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有不同的含义,这里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一、民法的渊源体制
(一)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渊源体制类型:
1.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的主张。
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其第5条规定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渊源的可能。
2.多元制,是指民法的渊源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以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为典型,其第1条规定了瑞士民法典以制定法、习惯、判例和学说为内容的多元制的渊源体制。但应当注意,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而习惯、判例和学说为间接渊源。
(二)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在民法渊源上是采用一元制还是多元制,取决于立法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不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将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不需要以其他的渊源来加以补充,从而以制定法为唯一的民法渊源;凡是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