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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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资料
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节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9〕14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市级统筹,在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韶府令57《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转发《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学系:
现将《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院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
附件:《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和退休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失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市)两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不含铁路系统),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筹的层次和保障水平,建立全州统一的医疗、生育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唪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 3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模式
实行“统收统支、两统两分”模式,“统收统支”即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支付;“两统两分”即医疗保险、生育保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3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
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满政字〔2009〕2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减轻企业负担,彻底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218号)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呼政办字〔2008〕187号),对满洲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企业实行统一费率,实行统一“单基数”缴费。 (一)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即按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满12年,且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费,享受企业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