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是哪个单位开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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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云交财(1994)352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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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

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交通厅 关于下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云交财[1994]352号文)(1994年11月1日)云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一、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1、损坏一级公路:路面 每平方米 150-250 2、损坏一级公路:路基 每平方米 50-80 3、损坏一级公路:路肩 每平方米 30-50 4、损坏二级公路:路面 每平方米 80-100 5、损坏二级公路:路基 每平方米 40-60 6、损坏二级公路:路肩 每平方米 30-50

7、损坏三级及其以下公路: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60-80 8、损坏三级及其以下公路:水泥路面 每平方米 100-150 9、损坏三级公路:弹石路面 每平方米 80-120 10、损坏三级公路:砂石路面 每平方米 30-50 11、损坏三级公路:路基 每平方米 30-50

12、损坏三级公路:路肩 每平方米 20-40 13、挖掘、堵塞公路边沟 每米 20-40 14、挖掘公路上下边坡 每立方米 40-60 15、向公路侧沟排放工业废污水 每米 5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云交财(1994)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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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

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交通厅 关于下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云交财[1994]352号文)(1994年11月1日)云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一、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1、损坏一级公路:路面 每平方米 150-250 2、损坏一级公路:路基 每平方米 50-80 3、损坏一级公路:路肩 每平方米 30-50 4、损坏二级公路:路面 每平方米 80-100 5、损坏二级公路:路基 每平方米 40-60 6、损坏二级公路:路肩 每平方米 30-50

7、损坏三级及其以下公路: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60-80 8、损坏三级及其以下公路:水泥路面 每平方米 100-150 9、损坏三级公路:弹石路面 每平方米 80-120 10、损坏三级公路:砂石路面 每平方米 30-50 11、损坏三级公路:路基 每平方米 30-50

12、损坏三级公路:路肩 每平方米 20-40 13、挖掘、堵塞公路边沟 每米 20-40 14、挖掘公路上下边坡 每立方米 40-60 15、向公路侧沟排放工业废污水 每米 5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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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1994]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第010号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文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 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

刍议期待利益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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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期待利益蒙受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期待利益的赔偿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对期待利益损失如何赔偿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因此,本文针对该问题略抒己见。 民事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损害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大体有三种:一是造成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三是造成他人人格(也即精神)的损害。其中给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又表现为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有时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造成两种财产损害后果,有时则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现有财物的毁损、减少、灭失或者支出的增加;所谓期待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或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使权利人(也即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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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1998-04-17 文号:粤交路[1998]38号 关键字: 地区: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粤交路[1998]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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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

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

5、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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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

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

5、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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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

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规定,我委将原《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将其名称调整为\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现将调整后的《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市市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市局11998)158号)和《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增重庆市市政设施损坏修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市政管委[20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编制说明

2、市政设施损坏赔偿项目及标准 编制说明

一、\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是按照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设定的收费项目。《条例》规定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为此,我委根据当前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实际,依法对原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

二、本次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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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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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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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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