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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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做好法院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做好法院工作
珙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志刚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法院自觉接受监督,是向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法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法院各项工作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离不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帮助和支持。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根本上说,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这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就人大监督的目的和结果而言,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把工作做得更好。从这个意义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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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人大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共利川市委党校 黄德尧
“通过!”8月27日15时02分,随着吴邦国委员长一声宣布,监督法终获通过。自此,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步入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
二十年立一法,监督法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对监督“一府两院”有哪些具体规定?这是我下面重点解读的内容,与各位交流。 一、监督法:20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监督法的出台,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时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联名代表4044人次。
千呼万唤始出来。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大家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做了规定。至于监督权的行使,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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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促进依
《人大监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
学 习 讲 稿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
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 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
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
人大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共利川市委党校 黄德尧
“通过!”8月27日15时02分,随着吴邦国委员长一声宣布,监督法终获通过。自此,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步入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
二十年立一法,监督法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对监督“一府两院”有哪些具体规定?这是我下面重点解读的内容,与各位交流。 一、监督法:20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监督法的出台,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时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联名代表4044人次。
千呼万唤始出来。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大家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做了规定。至于监督权的行使,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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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促进依
《人大监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
学 习 讲 稿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
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 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
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
西安法院联系方式
西安市城区部分人民法院民庭、刑庭联系方式
长安区法院
1、2、西户路十字 竹园菜市场(西长安街、郭杜十字一直往西走) 郭杜法庭85976108 85976908 细柳法庭 85976618 3、沣峪人民法庭:
滦镇 4、王曲人民法庭 5、斗门人民法庭 6、鸣犊人民法庭 7、引镇人民法庭
8、航天产业基地人民法庭 航天管委会后2层楼 85688092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
地址:太白北路6号(太白路与南二环交叉口) 710068
乘车路线:乘座K631、504 边家村下车 。
民一庭电话:029—87282833等 ;民二庭电话:029-87282852等 刑庭电话:029—87282830 、029—87270546等 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夏家什字(西安市西大街桥梓口朝南方向) 乘车路线:乘座7、43、45、611、612、23路等公交车在桥梓口下车。 民一庭电话:029—87626450—8304或8305 民二庭电话:029—87626450—8605或8607
民三庭电话:029—87626450—8401、8402、8403或84043 刑庭电话:029—
人大监督问题研究(终结稿)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学生姓名: 吴平平 准考证号:
专 业: 行政管理学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含区号):
论文题目:行政监督体制中的人大监督问题研究 评语:
指导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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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体制中的人大监督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新格局的新一轮变动,中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社会转型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的政治统治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也得到急剧扩大,行政权力不断取得实质性扩张。而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已呈现滞后趋势,尤其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重要主体之一的人大监督,若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将会影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研究人大监督问题,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作用,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人大监督 主要问题 原因分析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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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论;
二、人大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架构; 三、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人大监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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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新格局的新一轮变动,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转型进一步加快,政府政治统治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急剧扩大,行政权力是取得实质性扩张
关于人大监督下预算公开问题的思考
Modern Accounting
关于人大监督下预算公开问题的思考
李 铭
(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
【摘要】预算公开是政治透明的表现,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顺应人民期待,推进预算公开,是人大职责所在。本文运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对人大监督下预算公开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就加强人大监督,推进预算公开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预算公开 人大 博弈
预算公开是政治透明的表现,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制约和监督权力、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顺应人民期待,行使监督权力,推进预算公开,是人大职责所在。
一、预算公开的现状
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报告是需要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必须向公众开放并提供便利的查阅条件。”2008年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预算公开改革的滚滚洪流之下,2010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行政学院等74个中央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了2010年部门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临时仲裁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临时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 非官方、
非司法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 并受该裁判的约束的一种 制度。
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 仲裁也是解决民事、 商事和其他有关争议的 途径之一。
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 ,
一般来说 ,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保 证仲裁的充分有效性 ,
商事仲裁应摆脱法院司法管辖的干预。 但是 ,
如果仲裁缺乏
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与协助 ,
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 ,
都不能有效地发
挥作用。所以,法院对仲裁实施适当的监督,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通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 四种形式: 1.
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 当事人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 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临时仲裁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临时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 非官方、
非司法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 并受该裁判的约束的一种 制度。
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 仲裁也是解决民事、 商事和其他有关争议的 途径之一。
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 ,
一般来说 ,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保 证仲裁的充分有效性 ,
商事仲裁应摆脱法院司法管辖的干预。 但是 ,
如果仲裁缺乏
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与协助 ,
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 ,
都不能有效地发
挥作用。所以,法院对仲裁实施适当的监督,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通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 四种形式: 1.
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 当事人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 仲裁机构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