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应尽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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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界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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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界定

当前,商业保险中因保险人拒绝理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中保险人多以保险合同已约定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争议焦点多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其抗辩引用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并由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举证不能的,由其承担败诉风险。鉴于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实质就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也为行文简约,故后文使用说明义务。该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却常被忽略,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换言之,保险人是否应当就所有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亦或是应有所区分,若有所区分,以何为标准。笔者认为,就免责条款而言,不应过分苛求保险人履行此说明义务,也即不应要求保险人对所有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而应以投保人是否明知、应知予以区分,对于投保人明知、应知的,可放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就此作以下三点阐述:

其一,对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的范围做缩小解释,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维系保险业与个人利益的均衡,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对保险法的立法及条文的解释应当以有利于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同时又不牺牲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要标准。具体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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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界定

当前,商业保险中因保险人拒绝理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中保险人多以保险合同已约定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争议焦点多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其抗辩引用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并由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举证不能的,由其承担败诉风险。鉴于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实质就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也为行文简约,故后文使用说明义务。该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却常被忽略,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换言之,保险人是否应当就所有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亦或是应有所区分,若有所区分,以何为标准。笔者认为,就免责条款而言,不应过分苛求保险人履行此说明义务,也即不应要求保险人对所有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而应以投保人是否明知、应知予以区分,对于投保人明知、应知的,可放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就此作以下三点阐述:

其一,对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的范围做缩小解释,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维系保险业与个人利益的均衡,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对保险法的立法及条文的解释应当以有利于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同时又不牺牲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要标准。具体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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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细化。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免提条款的认定

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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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 黄华通律师

【摘要】

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正文】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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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 黄华通律师

【摘要】

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正文】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

交强险条款费率部分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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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车险双核考试复习题 (交强险条款费率部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 人伤伤亡 或者 财产 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 人员、 被保险 人。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4、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 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5、符合退保要求的解除交强险合同批改时,保险人按照 日 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6、交强险标志分为 内臵 型交强险标志和 便携 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7、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10、客户购买的一台新的家庭自用车载我公司投保短期交强险,如果保险期限为6天,则应缴纳交强险保费18元;如果保险期限为13天则应

交强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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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据此,凡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路行使的机动车均应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投保义务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投保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由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使机动车具备合法行使的条件,即将机动车借用、租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得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得不到交强险赔偿。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反法定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使用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情形的责任有所不同。机动车转让后占有会发生变化,即使车辆没有过户,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受让人成为机动车所有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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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合同范本

第 1 页 共 1 页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第 2 页 共 2 页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

交强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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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文提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在我国的交强险法制体系中,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内容较模糊,甚至有自相矛盾之处,导致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交强险的理解和认识存有差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亦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有鉴于此,笔者对交强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使交强险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法律规定或立法原意。

前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以下简称《保险法》),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体,以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章制度为补充的交强险法制体系。该法制体系的形成对于预防和分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风险,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促进整个

关于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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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目前,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三)具体费用类别详解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