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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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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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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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2〕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2012年9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市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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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 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 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

XX年重庆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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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重庆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

办法

从XX年7月1日起,重庆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申请办理衔接。

7月1日起,重庆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申请办理衔接。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按暂行办法,若参保人同时参加两个险种,可办理险种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暂行办法规定,已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后者享受待遇。

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参保人员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

办理衔接手续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政府、集体补助部分,都将随同险种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

人账户养老金。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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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村家庭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家宴活动,以及从事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宴,指农村家庭自办的、非营运性、非赢利性的各种集体性聚餐宴席。农村家宴分为举办者自已加工制作食品和应举办者要求,由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厨师上门加工制作食品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机构,如“一条龙”、“厨师班”等。

第四条 (区县政府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将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为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统一领导、指挥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家宴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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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 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 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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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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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无法确定的,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填写在《工伤证》上。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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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无法确定的,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填写在《工伤证》上。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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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总则 管理职责 报名管理 考场管理 监考工作管理 证书及印章管理 档案管理 监督管理 附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以下简称“电子化考试”)的组织管理,保证电子化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推动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考试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

第三条 重庆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是电子化考试的主管单位。保监局严格依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电子化考试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监管机制。

第四条 保监局委托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和区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区县协会”)负责实施其下辖电子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电考中心”)的电子化考试考务工作。

第五条 经保监局批准,市协会和区县协会设立电考中心,具体承担电子化考试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