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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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文中电建股?2014?146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企业、单位:
现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电建股份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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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统计工作,真实反映安全投入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项目提取、企业统筹、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探、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等企业以及从事纳入?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应提取安全费用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的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
38号文附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 职 责
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38号文附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 职 责
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此件公开发布)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xx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xxxxx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费用能及时、足额的投入与使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的用于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本项目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公司对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办法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采用计划列支包干使用,结余公司不予结算支付,超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或月度安全计划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
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安监总财函〔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继制定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研。安全费用在税前提取和使用政策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提取标准偏低、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使用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前列支等配套政策需进一步落实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调整和修订完善。经商财政部,拟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6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矿山专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2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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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