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被执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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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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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优质推荐】
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说成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夫妻财产中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些?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又该如何认定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下同)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明确确立了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具有自身性质与特点:由于夫妻双方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他们共同生活,在感情上有依赖,在生活上互相支持,故而这种浓厚的紧密性与一体性表现在财产关系上,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存续时间长,而且十分稳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夫妻用双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能
怎么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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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优质推荐】
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说成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夫妻财产中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些?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又该如何认定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下同)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明确确立了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具有自身性质与特点:由于夫妻双方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他们共同生活,在感情上有依赖,在生活上互相支持,故而这种浓厚的紧密性与一体性表现在财产关系上,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存续时间长,而且十分稳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夫妻用双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能
婚前财产能转成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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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婚前财产能转成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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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夫妻婚前财产能转成共有财产吗?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婚前财产能转成共有财产吗
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成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自愿转移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处理情况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基本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还有其它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
农村离婚妇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论文第2页
篇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提纲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
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
二、案例简介
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
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
四、分析与结论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1.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
负连带责任。
2.列举案例并进行分析。
3.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
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2年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双亲一共4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以家庭收入购臵商业门市2间,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购臵住宅1套,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2013年原告来院起诉离婚,认为上述3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被告及其父母认为4人共同生活,3套房产系被告父亲的收入购买,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父母也没有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因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父母也具有所有权。
【审判】
在诉讼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家庭4人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析产、分割:原告王某分得门市1间和50000元财产分割款,其余财产由其他人共同共有。
【分歧】
本案焦点为3处不动产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没有以夫妻双方为基础独立生活,夫妻小家庭没有从4人家庭中真正分户,购买3处不动产用于4人大家庭占用、使用、经营、收益,父母出资不是为子女购房出资,而是为了维持4人家庭关系的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一起经济纠纷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 王某在诉状中称:他与刘某就这18万元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该借贷附了终止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刘某要嫁给他人,应当视为所附的终止条件到来,刘某理应归还所欠的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 某区法院一审与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刘某出具给王某的欠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
从国家权力到私有财产
从国家权力到私有财产
——略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沿革
知识产权是一种与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由于并非有体之物,它的存在必须要由法律确认,它的保护更需要一系制度的建设。作为智力开发成果,它产生于商品生产交换。同时又极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大凡发达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之地。我国已由所谓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升到要建“市场经济体制”。然而,具体的制度还很不健全。知识产权也是这样。本文拟回顾知识的产权制度的历史,分析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对其未来提出一点展望。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据说周厉王是有记载的最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人,据《国语》记载此公曾经垄断一行,“谋专利之事”。该事被称为最早的“专利行为”,至北宋时,有个家功夫针铺,使用白兔子做标记。又被称为最早期的“商标”。其实,这些与知识产权并无多大关系。从本质上说,周厉王是在破坏形成专利的土壤;宗铺子的白兔虽然很有点商标味,但不能形成商标权。古代中国重视农业耕作,商业活动被视作动摇国家根本的恶行,长期受该思想的鄙弃。商标和知识产权自然得不到政府的支持。
其实,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语,是英文intel
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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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崭新的、以效益为价值目标的法学研究方法。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民法方法论的科学化是民法现代化的主要标示之一。因此,在酝酿修改婚姻法之际,笔者不揣冒昧,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制度,以期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婚姻的经济学本质与夫妻财产共有
因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它与一切社会市场部门一样,也存在明显的性别劳动分工。这部分地归因于专门化投资得来的效益,也部分地归因于男女性别上的差异。(注:参见[美]S.贝克尔:《家庭经济分析》,彭建松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
当男性的精子与一个女性的卵子结合时,该男性就完成了他对孩子生产的生物学意义上的
试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试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作者:宋晓娟 指导教师:杨春梅
摘要: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界定,国内外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断完善的过程,重点分析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现有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以此立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宪法 私有财产权 保护 完善
引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性的生产资料,人民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急切的要求。2004年3月14日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式写入宪法,确认了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最高程度的法律保障和价值确认。
在当前社会仍有一些侵害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现象,例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因为其涉及了大量的财产问题。一些案例是关于居民个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典型事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涉及到对土地之上房屋的拆迁。面对的拆迁
被执行人财产查找的途径与方法
被执行人财产查找的途径与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及时、完全收回案件标的款的重任。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通过有效途径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对健全的财产调查制度,对财产查明措施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予以保障。而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和途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一环。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使被执行财产难查找便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结。其中被执行财产难查找,是导致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鉴于此,我们拟对执行金钱债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的方法与途径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被执行财产查明的概念
被执行财产查明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方法途径。通常由法院为主体,通过查询、调查、搜查、核实、委托、悬赏等形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