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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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破产法司法解释条文
2012最新破产法司法解释条文
【找法网 公司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http://fagui.mylegist.com/8/3352.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破产原因)
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
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对账单等形式确认债务且无其他证据推翻的,视为对债务无争议。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二)债务人停业不再经营;(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负责人员;(四)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二)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破产法题库
一、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 破产宣告 重整 和解 管理人 二、判断题
1、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
2、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5日。( ) 3、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 ) 4、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5、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
6、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 7、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债权人会议执行。( ) 8、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9、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三、单项选择题
1、在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程序中,审查债权的主体是( )。 A.人民法院
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C.债权人会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企业破产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一、破产概述
1.破产的概念:从倒闭清算到再建型公平清理债务程序 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 3.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依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确定,有相反证据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
担保法司法解释
篇一: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产生这样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期满,那么抵押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在15日内提起诉讼。而如果主合同期未满或者离主合同期满还有很长时间,那么抵押权人就无法起诉。因为抵押权人同时是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期满前依法不能要求兑现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为没有起诉的权利,不能在15日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这样的话,《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其实,《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是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司法解释,应该将其理解为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 值得探讨的是关于这类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存在的合法性及技术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此类案件能否作结案处理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二
篇一: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法就国家赔偿做司法解释
2013-12-25 中国广播网82评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二十六条,涵盖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全过程。
央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二十六条,涵盖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质证的程序事项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 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规定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总结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
担保法司法解释评析
篇一: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 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 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 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 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 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 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 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 和学校的老师在
企业破产法
课程名称 授课班级、地点 授课日期、课次 授课时数 授课形式 2 新授 授课内容(章节) 企业破产法 一、教学目标与要求:(分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 1、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3、重点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学重点、难点: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教学准备:(PPT、教具、图表、习题等) PPT 四、教学过程与时间分配: (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5分钟) 1、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2、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由多人组成,有自己的机构与工作程序。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表明其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并有相应的财产。因此,企业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 (2)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所谓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 3、
破产法试卷一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8题) 1、破产程序由谁负责主持? A人民法院 B债务人 C全体债权人
D破产财产管理人
2、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 A中断 B终结 C中止 D延期
3、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 A判决 B裁定 C决定 D命令
4、长虹储运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哪种款项或费用属于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5万元
B破产宣告时长虹储运公司欠乙公司2万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C长虹储运公司向银行贷款10万元,该项贷款以长虹储运公司价值2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担保
D长虹储运公司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5万元
5、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几次表决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6、清算组的组长由谁来指定?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债务人
D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7、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第一顺位的清偿对象是: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债权
D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法第一节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 (1)和解; (2)重整; (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