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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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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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5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暴雨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按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防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第四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
学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青腰完小学校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校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校舍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校园受灾师生学习、生活进行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救助应急机构
1.成立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救灾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袁志标(校长)
副组长:欧江华(副校长) 黎忠辉(副校长) 成 员:各处室主任、各年级组长
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救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办公地点设在校总务处。
校救灾办主任:欧江华 工作人员:陈晓辉、各班主任 三、校救灾办工作职责
1.及时向市教育局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处理校救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事务。
2.联系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的登记、收集、保管和分配工作。 3.负责灾后防疫和校园卫生整治工作,联系防疫部门进行传染病的预防。 4.落实灾后校园各项安全规范和措施,监督检查灾后学校饮水,食品卫生工作。
5.做好危困教职
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社〔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二
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
xxxx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霍斯库勒居委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目标任务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2 基本情况
2.1辖区面积约3.5平方公里,人口1102户3916人,商业网点、店铺122个。社区工作人员12人,辖区单位3个,学校1所,幼儿园1所,宗教场所1个,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户262户,578人。
2.2交通、通信、电力、代水、水利等基础设施良好。 2.3有学校2所,特克斯县二小和特克斯县幼儿园。 2.4社区医疗服务站一个。 3 灾害风险
3.1 从历史上看,主要自然灾害是地震和洪水。主要发生在春季和秋季,受洪水影响的是地势低洼的住户区,隐患分布在农科站防洪渠一带。
3.2 受洪水影响的房屋和居民主要分布在农科站防洪渠一带。受地震影响的住户分布广泛。
4启动条件 4.1自然灾害
凡在我居委会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符合或达到《分级标准》所列各项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4.2突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2010-10-20 10:47:26 ] 本篇文章被290人阅读 共有0条评论,显示0条 点击这里查看更多评
论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改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国资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
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专利申请人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授权证书号 专利类型 资助类别 申请人类别 经办人姓名 通讯地址 申 报 材 料 专利申请日 所属技术领域 申请国别 (签章) 年 月 日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PCT □ 授权后资助 □ 受理后资助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 □ 个人 □ 大专院校 □ 科研单位 □ 工矿企业 □ 机关团体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 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 □ 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未实施 □ 自实施 □ 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实施方式 □自实施并许可他人实施 □ 转让 上年度产值(万元) 上年度缴税额(万元) 专利实施 情况 专利实施效益 本年度产值(万元) 是否同意通过中国专利技术贵阳展示交易中心 □ 同意 □ 不同意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