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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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若干法律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若干法律问题
20 09年第 4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Ju a f in s miirt n Isi t o r l a guAd ns ai n tue n oJ t o t
No. 2 9 4, 00
总第 4 6期
G n rlNo 6 e ea .4
法学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若干法律问题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北京 10 8 ) 0 0 9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依法公开原则,是不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标准,利害关系标准,“身利益”准,中包含生是即切标其产、生活、科研等工作、职业、活动需要。“敏感信息”的标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涉既也及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或然性特征。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范围
中图分类号:92 1 I 1.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9—86 (0 9 0 0 0 0 10 80 20 )4— 18— 6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 L认为“次《”1 这条例》中间实际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非常重这要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不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探讨
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处于阳光之下,信息公开成了公民与政府对话、交流、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公民对政府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但是如何使条例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政务公开,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民众参与政事等方面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科学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行政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一项法律制度。
设立该项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加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使公民在与政府机关的抗衡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中达到平衡,实现权利防御和平等抗衡的功能。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行政主体(包含三类)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的主要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所以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比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探讨
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处于阳光之下,信息公开成了公民与政府对话、交流、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公民对政府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但是如何使条例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政务公开,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民众参与政事等方面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科学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行政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一项法律制度。
设立该项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加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使公民在与政府机关的抗衡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中达到平衡,实现权利防御和平等抗衡的功能。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行政主体(包含三类)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的主要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所以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比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
单位: 姓名:
一、填空题
1、为了保障()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5、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
6、行政机关应当(
7、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8、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
9、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判断题
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要点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的十年时间里,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担任多家政府法律顾问,近年,在为政府服务的过程中,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就包括:“申请人提到的这个信息,我们应该公开吗?不公开我们该怎样答复?”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笔者结合办理的多起信息公开案件以及日常工作答复,依据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尝试对律师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做以下分析。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实践中,行政机关应通过官方网站、刊物、传媒等多种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注意对本单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梳理,有步骤地进行信息化建设,编制政府信息簿,亦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上述工作,摸清家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科学化。
既然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那么,识别哪些是不公开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律师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核心内容。
一、非政府信息不涉及公开问题。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
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探析
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探析 本文关键词:探析,新时期,意义,公开,政府
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探析 本文简介: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种类越来越多,所需的存储空间也越来越大。传统的数据存储和处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发展需求。大数据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大数据是指各种信息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无法用当下主流信息处理软件进行搜集、提取和处理的信息资源。它具有数据量巨大、数据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和数据价值密度低等
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探析 本文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不断发展, 信息种类越来越多, 所需的存储空间也越来越大。传统的数据存储和处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发展需求。大数据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大数据是指各种信息数量巨大, 种类繁多, 无法用当下主流信息处理软件进行搜集、提取和处理的信息资源。它具有数据量巨大、数据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和数据价值密度低等特点。进入21世纪, 大数据一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一个地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管理者, 地方政府也必将会受到大数据的影响。信息公开作为地方政府落实公民知情权, 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 不仅是建设民主、法治、高效政府的需要, 也是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
一、信息公开是民主
关于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阳光政府建设的建议
关于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加快阳光政府建设的建议
苏蔚
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机构不健全,职责尚未落实到位;二是政务公开载体和内容简单,公开的时间相对滞后;三是政务公开保障制度缺失。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建议:
一、进—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推进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和职责。要把政务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转变政府职能、执政为民、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识并积极推进这一工作。把政务公开作为改善我市投资和社会环境,加快步伐,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县(区、市)年度目标任务加以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全面落实好《条例》规定的五项具体的工作职责。
二、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提高政务公开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基本制度,继续开展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制度体系,使政务公开最终走上法制化轨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举办政府信息公开督办培训的通知
昭通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昭通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昭 通 市 监 察 局 昭通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昭政公办联发〔2008〕1号
关于举办政府信息公开督办培训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经前阶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网上监测,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缓慢、不规范,为迎接全省即将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终考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联合举办政府信息公开督办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 —
一、培训时间
第一期:2008年10月23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第二期:2008年10月27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第三期:2008年10月28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随着中国成为WTO的成员,政府信息公开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注意。本文旨在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所涉及到的观念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建构。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梳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角度和目的不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等要素的界定范围各异,“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 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 持广义主体论的学者认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依掌握公共信息的国家机关的范围来确定,即掌握着公共信息的机构就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因此,信息公开的主体就是广义的政府,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附属和受其委托行使职权的机关。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掌握着一定的公共信息,它们对与其利益相关的外部社会成员也应公开其掌握的信息,如校务、医务、社区公共事务等。所以,信息公开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外,还应包括这些社会权力组织、公共团体和国有企业。
本文所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仅限于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以
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的总结
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的总结
如我们所做的PPT展示的那样,我们这个小模块的工作是围绕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的整体状况而展开的。
对全国各地省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评估所参照的主要文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总共有四涨内容,分别为总则,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以及信息的监督和保障。我组就以上四方面,分别从七个角度对省政府信息的公开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进行了省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探究。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告诉发展,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的重心迅速由传统形式转移到互联网。目前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的信息公开方式有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
这种依靠网络传媒的公开方式极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和普及速度,使得公众能在第一时间内知晓政府的举动。另一个同样不容忽视的公开方式就是实体场所的信息公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也应成为公众查阅相关信息的重要场所。当然了,在实体场所获得的信息主要以相关法律条例,行为准则等相对静态的信息为主。以上两种方式的结合能有效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第二个角度是信息资源的分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