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局部爆发,为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在党中央的迅速正确部署下,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开展了抗击疫情的战斗,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措施防控疾病的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控制疫情的蔓延,全国各地制定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在村庄、社区设置检疫卡点就是一种常见的措施。大多数群众都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健康负责,做到自觉在家隔离,配合检疫工作测量体温、报告行程,但在此过程中也有个别人员不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有的甚至辱骂、殴打执勤人员,毁损防疫设施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疫情爆发之初,围绕疫情的起源、规模、发展趋势及疫情防控的措施等,网络上各种谣言开始滋生和传播,对网络谣言如何治理,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刑法予以规制,再次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问题,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中的一些问题也有待厘清。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正确适用寻衅滋事罪,笔者结合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两个角度谈一下实践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局部爆发,为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在党中央的迅速正确部署下,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开展了抗击疫情的战斗,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措施防控疾病的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控制疫情的蔓延,全国各地制定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在村庄、社区设置检疫卡点就是一种常见的措施。大多数群众都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健康负责,做到自觉在家隔离,配合检疫工作测量体温、报告行程,但在此过程中也有个别人员不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有的甚至辱骂、殴打执勤人员,毁损防疫设施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疫情爆发之初,围绕疫情的起源、规模、发展趋势及疫情防控的措施等,网络上各种谣言开始滋生和传播,对网络谣言如何治理,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刑法予以规制,再次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问题,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中的一些问题也有待厘清。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正确适用寻衅滋事罪,笔者结合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两个角度谈一下实践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本文案例启示: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有其特殊的表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人身伤害及双方临时起意互相挑衅的互殴行为进行妥当认定,以正确适用法律,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案例一]自2012年2月份起至5月案发止,连某(16岁-18岁,以下同)伙同他人在学校返校日每周日下午,多次到某中学校园周边或校内,自报家名,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对该校学生索要财物并进行名册登记,如有不从,便拿板凳威胁,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学生进行殴打,每次索要现金100元,50元、30元不等,在学校引起恶劣影响。

[案例二]2012年12月,某专科学校学生刘某、赵某去校外饮酒,凌晨酒醉后翻墙回到宿舍,对其同学李某进行辱骂殴打,索要现金36.5元。李某母亲出具证明证实李某不愿意去上学。

[案例三]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等5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因不满意旁边有人吹口哨,遂出手打人并致3人轻微伤,其中被打之人手机掉在地上,徐某上前将其拿走,机主因害怕加剧殴打未敢声张。 [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本文案例启示: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有其特殊的表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人身伤害及双方临时起意互相挑衅的互殴行为进行妥当认定,以正确适用法律,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案例一]自2012年2月份起至5月案发止,连某(16岁-18岁,以下同)伙同他人在学校返校日每周日下午,多次到某中学校园周边或校内,自报家名,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对该校学生索要财物并进行名册登记,如有不从,便拿板凳威胁,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学生进行殴打,每次索要现金100元,50元、30元不等,在学校引起恶劣影响。

[案例二]2012年12月,某专科学校学生刘某、赵某去校外饮酒,凌晨酒醉后翻墙回到宿舍,对其同学李某进行辱骂殴打,索要现金36.5元。李某母亲出具证明证实李某不愿意去上学。

[案例三]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等5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因不满意旁边有人吹口哨,遂出手打人并致3人轻微伤,其中被打之人手机掉在地上,徐某上前将其拿走,机主因害怕加剧殴打未敢声张。 [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本人接受被告人QZG亲友的委托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GY、QZG寻衅滋事一案中QZG(以下称被告人二)的辩护人。本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对事情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到伤害过程的发生可以分为4个阶段:1、受害人临时提价而没有事先向被告人一告知;2、受害人存在强买强卖行为;3、被害人方员工多人参与群殴是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防卫色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上海高院量刑意见)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二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

理由有四:一是案发前没有攻击行为。二是没有犯罪预备过程。三是没有攻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四是主动停止攻击行为。

三.被告人二在整个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

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在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

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在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

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在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 要: 应根据刑法第293 条规定的行为类型, 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 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 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 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 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 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 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

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1还有学者提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建议废

试析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bwwdw.com - 博文网】

试析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主要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聚众闹事等行为。这是现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在寻畔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如果构成了犯罪条件,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比较恶劣才能构成寻畔滋事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随意殴打他人中情节恶劣指的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针对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畔滋事案件认定三个标准,依次是:第一,行为发生场所,认为此类犯罪事件的课题是社会公共秩序,假设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属于寻畔滋事罪,那么,如果行为发生是在私人住宅,那么此类行为不属于寻畔滋事罪。第二随意判断,事情发生是不是有原因或者是行为对象是不是特定为依据,如果事情发生是有因果关系的就不属于寻畔滋事,反之则属于寻畔滋事;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如果行为对象不特定,就属于寻畔滋事,反之则不属于。第三,是不是故意伤害,如果行为人有故意伤害,那么就不属于寻畔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以下对随意殴打他人问题作简要辨析。

一、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