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只适用于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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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示例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示例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示例
示例一: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
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
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
示例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
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实践与思考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实践与思考
淄博市地税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一带一路”政策的落实,资本流动、技术交流、人员往来等跨境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如何加强跨境税源管理,规范“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的管理,尤其是如何做好担任境外上市公司高管的“金领”阶层及“裸商”阶层跨境所得的监管,切实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确保我国税基不受侵蚀,已成为目前国际税收管理所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一、居民个人“走出去”表现形式及涉税业务分析
(一)“走出去”表现形式。近年来,中国居民的 “走出去”经历了由“传统型”的简单劳务类到“现代型”的技术投资类的转变。传统型主要有:劳务输出、劳务派遣、承包工程,留学、讲学、演出等文体交流;现代型主要有:直接境外投资、间接境外投资、担任境外上市企业董事高管、兼任境内实体境外上市企业的高管等高级“金领”,以及主要家庭成员已移民境外频繁往来于境内外的“裸商”阶层。现代型劳务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涉税问题。
(二)涉税业务分析。对“走出去”个人的各项跨境所得我国是否具有征税权,如何判定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应该怎样纳入税收征管,这既要结合国际法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又要参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分类索引】
?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表单】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A108000)
境境国家 行次 (地区) 外税前所得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 抵境外应纳税所减境内损 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外所得应纳税额 1 2 3 4 5(3-6 7(5-6) 8 9(7×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12 13(11-12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 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14 15 16 17 18(15+1619(12+14+1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按12.5%计算的抵免额 按25%计算的抵免额 小计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按简易办法计算 得额 亏10 11 4) 1 2 3 4 5 6 7 8 9 10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英文版 草)
Expressed in RMB yuan (2 decimal places) Reduced /deducted at fixed ratio 17 3 2 1 Indirectly Directly Total Amt witnessed by the Agent Deduction mode 16 Paid tax payables for previous 5 years Current year amt reducable / deductable for previous year/s 14(12-13) 15 Balance not greater than limit to tax amt reducable / deductable income from outside of the borders Tax reducable / deductable income from ou
财税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_(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所得年份: 纳税人姓名 任职、受雇单位
2011
年 国籍(地区) 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 码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填表日期: 身份证照类型 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身份证 身份证照号码 职务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邮 编 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 年所得额
在华天数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 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纳税 人识别号
所得项目 境内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境外 合计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已缴(扣)税额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 个体房屋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 计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
—
—
0.00
0.00
0.00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乌兰察布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所得年份: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 1 -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申报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目录
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第三条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条 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第五条 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 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第七条 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八条 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第九条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第十条 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第十一条 关于境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