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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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1. 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卫生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医学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 制订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 制定医院各级医、护、药、技人员的培训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 4. 指导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常务工作小组和分工作小组的工作。 5. 申报和建设国家级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6. 制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7. 制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奖惩条例。 8.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9.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2012年11月28日)
主任委员:方祝元
副主任委员:翟玉祥 章亚成
委员:虞玉津 薛明新 汪悦 周惠芳 陈玉根 陈晓虎 朱佳 吴文忠 夏裕俊 朱永康 张仕年
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常务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执行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决议,落实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2.落实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落实全院各级医、护、药、技人员的培训目标和实施方案。 4.负责对各继续医学教育分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 5.组织上
上海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8〕1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增设14个专业点
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专业贯通
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批复
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你们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专业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4﹞29号),经学校申报、专家评议及我委核定,同意2018年增设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与上海健康医学院联合举办的护理学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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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中职—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相关教育教学及管理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高等学校在招生中须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毕业生招生计划。
希望获批举办中职—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试点专业的相关中职校与高等学校切实加强中本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管理,健全完善试点工作保障机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贯通培养人才培养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水平与质量。
特此批复。
附件:上海市2018年增设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专业贯通
培养模式试点院校、专业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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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
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团组织: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任务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1、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临床医师的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毕教委),并制定本章程。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
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团组织: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任务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1、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临床医师的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毕教委),并制定本章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9〕8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2009年度
上海市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精神,本市开展了2008-2009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
经各高校初评、公示,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复旦大学刘潇等1000名同学获得2008—2009年度上海市奖学金,现将获奖学生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希望各高校弘扬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号召广大学生向获奖学生学习,进一步引导广大学生坚定信念、志存高远,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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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08—2009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奖学金 名单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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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8—2009年度上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9〕8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2009年度
上海市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精神,本市开展了2008-2009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
经各高校初评、公示,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复旦大学刘潇等1000名同学获得2008—2009年度上海市奖学金,现将获奖学生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希望各高校弘扬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号召广大学生向获奖学生学习,进一步引导广大学生坚定信念、志存高远,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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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08—2009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奖学金 名单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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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8—2009年度上海
继续医学教育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哪些人?初级人员或已经晋升为高级职称的人员是否需要继教学分?
答: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中定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规定》中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2、我省学分年度计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规定,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3、在外省参加学习获取的学分我省是否认可?
答: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教项目或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6个国家级一级学会的省级继教项目,获取的Ⅰ类学分证须上交本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教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录入我省学分管理系统方可认定学分有效。参加外省省级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获取的Ⅰ类学分我省不认可。
4、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0〕2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供本市托幼园所
选用的教学资料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局、公司:
为了全面推进本市学前教育二期课程改革,根据《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试行稿),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资源中心组织专家编制了部分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和幼儿活动的参考资料,并已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将《2010年供本市托幼园所选用的教学资料目录》印发给你们,供本市托儿所、幼儿园选用。
附件:2010年供本市托幼园所选用的教学资料目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 托幼 教学 目录 通知 抄送:市教委教研室,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3月18日印发(共印90份)
附件:
2010年供本市托幼园所选用的教学资料目录
准用号书 名版 别内 容 提 要备注Ⅱ-YJ-2004009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
(试行稿)沪教育 以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学习者为主体,建构具有
继续医学教育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哪些人?初级人员或已经晋升为高级职称的人员是否需要继教学分?
答: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中定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规定》中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2、我省学分年度计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规定,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3、在外省参加学习获取的学分我省是否认可?
答: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教项目或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6个国家级一级学会的省级继教项目,获取的Ⅰ类学分证须上交本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教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录入我省学分管理系统方可认定学分有效。参加外省省级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获取的Ⅰ类学分我省不认可。
4、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 图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渝教基〔2002〕5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示范校评估验收
办法及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直属中小学,西师附中,市教科院,市电教馆,市教仪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重庆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施意见》(渝教基?2001?81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普及步伐,实现我市基础教育的跨跃式发展。我委决定从2002年起,启动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示范校评估验收工作。现将《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示范校评估验收办法及验收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验收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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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据此作好相关工作。
二○○二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中小学 信息技术 评估 验收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8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