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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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1
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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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控制,在全面掌控工伤事故的同时,及时有效应对及控制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公司及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及处理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
(一)公司事故报告及处理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王辉德(总经理)
副组长:黄春 (食品总监)
组 员:中央厨房领导小组
(二)职责: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总体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监督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及时审阅事故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和乡安监科。依据事故产生原因及后果,组织对事故的总结及对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及程序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时间、地点、事故(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二)一般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一般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4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5-9条) 第三章 报告程序与要求 (第10-22条) 第四章 报告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23-25条) 第五章 附则 (第26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事故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重大(Ⅳ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和Ⅳ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实用版
YF-ED-J931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制度示范文本文件编号:YF-ED-J9317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
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
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
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
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死亡。
4.重大事故:
第2页
制度示范文本文件编号:YF-ED-J931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 图文
三门峡立达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三门峡立达化工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0日
目 录
1 总则 ......................................................................................................... 1 1.1 编制原则 ............................................ 1 1.2 编制依据 ............................................ 1 2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概况 ........................................................................ 4 2.1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 ................................ 4 2.2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 .................... 4 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9 2.4 现有事故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 .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
1、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准备 1.1目的:
为了保护本公司所有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本公司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本公司及本公司员工所造成的损失,成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在公司内部实行生产活动的部门及个人。 1.3 责任:
本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负责人及部门 理、总工 后勤部 综合办 工程技术部 市场物资部等 设备机电部 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参与应急救援实施 工作 工作 职务 总经理 工作职责 主持全面工作 备注 副经理、生产经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1.4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 负责人姓名 艾学兵 李占元 姜树运 工作职责 主持施工现场全面工作 备注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工作 赵福增 闫二伟 赵乾 姜义雄 郝志敏 周媛媛 赵锦飞 张磊 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参与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负责落实抢救资金及时到位 负责驾驶运送伤员车辆 1.5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常见安全伤害有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等),项目应配备相应的基本应急救援器材,以确保救援
023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玉临高速公路 SJ-3标段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中铁十八局集团 玉临高速公路项目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的相关规定,阻止事态的扩大,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总结发生事故的经验教训,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办安监函﹝2014﹞603号)。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施工中生产安事故的统计报告管理工作。 四、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事故协调处理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项目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轻伤事故、一般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报告编写工作。
3、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统计,及时填报事故报表。 4、各岗位的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都有及时报告的职责。 五、规定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先向安全管理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并拨打120和119急救电话,安全管理部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