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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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讲解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 控制讲解--省社保局审计稽核处 胡定超
主要内容:一、内控的宗旨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三、内部控制的方法
一、内控的宗旨
(一)政策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制定本办法。 (二)内部控制概念: 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 有效防范社会保险经办风险,保证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贯彻执行、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 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等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 一系列控制措施、程序和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二)健全性原则 (三)效率性原则 (四)有效性原则
三、 内控主要方法(一)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按其形式 可分为常规性授权和特别授权。 常规性授权是指社保机构在办理日常 业务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 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社保机构在特殊情况、 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相对常规授权 来说,一般是临时的、应急性的,因此 通常为暂时性有效。授权批准体系:
(1)授权批准的范围 (2)授权批准的层次 (3)授权审批的责任 (4)授权批准的程序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 不相容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试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5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 6
第一节 参保登记 ............................................................................ 6 第二节 变更登记 ............................................................................ 7 第三节 注销登记 ............................................................................ 7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
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思考
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思考——铜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宜平史娟
内部控制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引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活动后,发挥了较好作用。我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管理活动中,积极采取了内部控制管理手段,健全了内控制度,规范了业务流程,提高了管理水平,有效的确保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参保者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社保基金内部控制机制受多方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发挥。为此,对我市社保基金内部控制管理做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内部控制基本现状
我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高度重视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工作,分别建立了一套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了各项基金管理活动的规范、有效。
1、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社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重点抓,逐级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直接向一把手负责的内控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将基金内部控制工作落到了实处。
2、结合实际,强化制度建设
经办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组织、业务、
财务和信息系统等管理规程、制度和办法,强化了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化建设。市失业中心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定各类业务应用表格9种,使业务经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科技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1 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科技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1 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
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 行)
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用人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治理
第三章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治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转让直截了当治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所得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由国有股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第十一条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直截了当解缴同级财政。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中属国有股东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机构直截了当解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的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得净收益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损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运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报经本级财政机关批准,转让国有资产取得的变现收入,应在资产
化工企业劳动及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三、职责
1、人力资源部是社会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管理以及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负责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缴纳办法;负责员工各类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2、财务部负责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代扣、保险金的上缴及人员变动保险金的支付;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企业员工、离退休员工伤亡丧葬、抚恤费的发放;负责各类社会保险相关的会计报表编制和上报。
四、管理程序
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暂未参保)。
2、社会保险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费,其中员工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3、社会保险按月缴费,缴费额为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4、缴费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年度内不做调整(当年7月至次年6月
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管养行业的特点和云南省公路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公路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发放、管理,云南省公路局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公路局是全局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路局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监督
1
检查和指导管理;负责对票据领购单位票据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按时向省财政汇缴票据收入。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领票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领票单位票据管理员的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件5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在本省境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州(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1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