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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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应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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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应该如

何界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常见罪名之一。在认定本罪过程中,参加是关键,但对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需要进行探讨。

一、关于支配参加的主观罪过问题

因为犯罪行为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也就是说,真正的故意犯罪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所以有必要首先探讨支配参加的主观罪过。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结合刑法第十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支配参加的故意可作如下表述:行为人明知自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依据刑法理论,故意中认识的内容包括了犯罪构成中除主观构成要件之外的其他所有事实,包括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行为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行为的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等。因此,若要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人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要有明知。

行为人对参加的对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识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程度?笔者认为,行为人认识到或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参加的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知道自己行

最高院纪要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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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的“参加”行为

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豹,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应平,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无业。1996年12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2月2日(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清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无业。1990年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2月2日(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加者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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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加者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本条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者的类型规定了三种: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这三者的认定都必须以构成一般参加者为基本要素。故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此种犯罪的参加者便显现出意义。本文拟从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参加者的认定须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前提

既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加者的认定,则当然要求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从司法认定的角度看,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不能得到确证,则所谓参加者认定的问题就成了无源之水。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状况,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援用的法律渊源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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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二百九十四条、最高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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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根据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实践需要,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涉黑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特征的把握、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就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组织特征

组织特征是指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审查组织特征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人员构成,即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认定过程中需要考察的必备要件有三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第一,有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或突出的犯罪活动;第二,具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第三,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分工比较明确。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重要参考要件,即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一)组织的存续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夜之间形成,通常有一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立法及惩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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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立法及惩治建议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立法及惩治建议 论文提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旧社会遗留下的黑社会被彻底摧毁,在中国大陆上至少绝迹了三十年,“黑社会”一词几乎被人们所遗忘。但近二十多年来,由于犯罪现象严重发展,从而在我国出现了类似于“黑社会”的土生土长的犯罪组织。从1983年开始“严打”,每年全国要摧毁各种犯罪团伙数万个,甚至十数万个,但团伙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原有的犯罪团伙被摧毁,新的犯罪团伙又滋生和发展起来,其中少数犯罪团伙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犯罪团伙,而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现阶段,我国黑社会组织犯罪比较活跃和猖獗的地区主要有两类:一是历史上帮会组织盛行的地区,如湖南、四川、贵州、河南等省份;二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福建、广东、海南等省市。可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我国的滋生和发展已不是少数地区和少数城市的个别现象,在全国众多地区众多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正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具体而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主要包括:(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了社会体系的正常运行;(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影响政权的稳定性;(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正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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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概 况

学校名称 灵宝市五亩乡第一初级中学 详细地址 灵宝市五亩乡五亩街 邮 编 472500 主管领导 李海峰 电话 13693989973 分管领导 刘宝平 电话 13839836680 学生人数: 503人 养成教育宣传阵地一览表 性质 阵地名称 数量 专/兼 黑 板 橱 窗 墙 报 宣传标牌 (块) (4版面) (3只) 楼梯若干(处) 专 兼 兼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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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亩一中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养成教育工作的开展,不断增强广师生的思想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切实加强对学校养成教育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养成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学校养成教育工作。现将养成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李海峰

副组长:刘宝平 冀宁波 王选刚 张景云 李兴华 成 员:薛文朝 岳少玉 苏高辉 曹恩慧 各班班主任 寝室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请认真抓好养成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确保学校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顺利实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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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概 况

学校名称 灵宝市五亩乡第一初级中学 详细地址 灵宝市五亩乡五亩街 邮 编 472500 主管领导 李海峰 电话 13693989973 分管领导 刘宝平 电话 13839836680 学生人数: 503人 养成教育宣传阵地一览表 性质 阵地名称 数量 专/兼 黑 板 橱 窗 墙 报 宣传标牌 (块) (4版面) (3只) 楼梯若干(处) 专 兼 兼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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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亩一中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养成教育工作的开展,不断增强广师生的思想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切实加强对学校养成教育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养成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学校养成教育工作。现将养成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李海峰

副组长:刘宝平 冀宁波 王选刚 张景云 李兴华 成 员:薛文朝 岳少玉 苏高辉 曹恩慧 各班班主任 寝室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请认真抓好养成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确保学校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顺利实

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2016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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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结合司法裁判依据作系统归纳

广强律师事务所 孙裕广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的一个

罪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

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

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

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

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

会生活秩序(《刑法》第294条第5款)。

尽管近年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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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审判参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四个特征”进行修正和细化,

但由于阐述认定标准时引入了大量过于抽象的“非法学专业”概念,以致在实务

中组织性质的认定问题上仍存在模糊且不无矛盾。因此有必要归纳当前司法实践

的认定标准,以正确判断涉案的相关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而解决罪

加强组织领导语句 加强组织领导200个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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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语句 加强组织领导200个标题

  (一)四字词组

  胸怀天下,立己达人,坐镇中枢,指挥四方,引航掌舵,把握方向,谋划全局,研究战略,制定政策,科学决策,保障落实,亲自推动,跟踪进度,敲钟问响,扶危定倾,力挽狂澜,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亲自督战,高屋建瓴,高举旗帜,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务实进取,立论定向,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领袖风范,政治智慧,理论勇气,卓越才能,人格魅力,因势而谋,因势而动,因势而进,分析形势,沟通思想,凝聚共识,谋划未来,登高望远,居安思危,拓宽视野,放眼世界,找到坐标,找到定位,紧跟时代,把握潮流,胸怀全局,统筹全局,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厚植优势,自信坚定,瞄准靶向,赓续过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具有优势,占据先机,得之如宝,矢之不再,任务艰巨,道阻且长,有待提高,任重道远,历史所鉴,事业所需,人心所向,众望所归,必然要求,迫切需要,必由之路,滚石上山,爬坡过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标兵渐远,追兵迫近

  (二)三字词组

  举旗帜,指方向,明方略,绘蓝图,谋大局,定政策,管方向,把方向,作决策,保落实,带队伍,促改革,忧之切,思之深,谋之远,办大事,解难题,挽狂澜,开新局,观大势,谋全局,议大事,思全局,

黄园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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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

用实例

—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 【关键词】传销 存疑有利于被告

【基本案情】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某、邱某、黄某某等人利用“连锁经营”的名义,以“拉人头”的方式诱骗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以购买份额数作为返利依据,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后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人数超过120人,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超、孙昱进行二审辩护。在了解基本案情后,郭超、孙昱律师认为应着重在虚拟人数剔除方面进行罪轻辩护,遂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在剔除虚拟人数、流动重复计算人数的情形下,不排除存在传销团队总人数不到120人的可能性。改判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

【辩护意见】

1、一审法院认定传销人数的主要证据是各被告人的供述及人员关系图。事实上,这两个证据在形式上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