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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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 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 1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3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9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4 第五章 空间形态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 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 1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3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9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4 第五章 空间形态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 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 1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3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9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4 第五章 空间形态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 (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征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修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按照法定程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积极建言献策,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000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guiyichu@126.com。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 图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一○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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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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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 (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 图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一○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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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郑州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3.2.18 - 图文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 录
1 总 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严格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执行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技术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确保矿井安全无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
1、 矿长对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在其领导下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规程措施管理体系。
2、 总工程师是规程措施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实施负总责。
3、 生产矿长对规程措施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落实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
4、 安监处长对规程措施的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确保按章指挥、按章作业。
5、 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有关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6、 通防技术科是规程措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组织机电、煤质、安监、区队等有关单位完成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项工作。定期对规程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区队技术人员补充措施。
7、通防技术科地测专业人员负责提供编制规程措施所需要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并及时做好地质预报工作,为编制规程措施提供可靠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