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劳动关系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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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有哪些
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有哪些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有两份工作和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规范市场,国家也出台了▲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对于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了解释说明。双重劳动关系是比较特殊的,接下来,小编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的内容。
▲一、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
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
借调人员总结
篇一:在某某机关借调期间的工作体会(通用版)
在**机关借调期间的工作体会
***
****年**月**日,我有幸借调至****机关工作,转眼间,我在****机关已经工作、生活了整整一年,在这段宝贵的时间里,我积极努力地融入到部门工作中去,不断改进自身不足,学习感悟到了很多有价值、有意义的工作方法、管理理念和工作经验,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积累了经验,提高了能力。在此,我要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培养,感谢同志们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一、 工作
借调人员工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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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工作鉴定
XXX同志,于2018年11月借调至XXXXX,在为期两个月的借调中,该同志以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个人素质水平、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体现出了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素质修养,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对该同志工作鉴定如下: 一、政治思想XX
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修养,积极参加法制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组织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单位和个人良好形象,思想进步,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牢固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工作作风XX
严格遵守法制处各项工作制度,爱岗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凡事以工作为重,尽心尽力地做好服务;工作中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吃苦耐劳,讲求工作效率,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三、工作能力XX
积极进取,勤奋好学,接受新事物较快,能准确地领会领导和组织意图;思路清晰,思维宽阔,文字表述能力较强;组织纪律性强,保密意识好,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完成工作XX
1.完成XXX各项内容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将更新成果上传至办公内网和各成员邮
借调人员感谢信
篇一:致借调人员一封信 致借调人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借调老师:
每次当您回到校园的时候,您是否欣喜地发现,蓬勃发展的十七中都会以一幅更新、更高、更自信的姿态展现在您的面前。是的,诚如您的所见、所闻,转型中的十七中学正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中重教研、促教学、强管理、抓建设,凝聚各方正能量,昂首阔步地前行在城市优质学校的快车道中。
然而,机遇与困难相伴、成功和挑战相随,十七中在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人”的问题:今年暑假十七中将毕业7个班级,同时七年级计划招收600名新生、12个班级,新学期将存在5个班级任课教师的缺口,34个教学班中可供选择的一线任课教师仅74名,出现“有生无师”的尴尬局面,教师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十七中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目前,中心学校领导班子正在积极思考,多方筹措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同时呼吁借调人员能以大局为重,积极返校代课,以此解决一线教师一再反映的中心学校借调人员“占本校编不在本校岗”的焦点问题。目前,由于占编,十七中有15名中一教师不能晋级高级职称,有6名中学一级教师的聘用问题久悬未决,积压有近30名中学二级的教师不能晋级中
司法解释大全
篇一: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大全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官方文献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9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
司法解释目录 - 图文
目录
发 文 号 名 称 2012年 时 间 效力 法释〔2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法释〔2012〕2号 关于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答记者问 2012-02-15 2012-07-01 生效 待生效 2011年 法释〔2011〕1号 法释〔2011〕2号 法释〔2011〕3号 法释〔2011〕4号 法释〔2011〕5号 法释〔2011〕6号 法释〔2011〕7号 法释〔2011〕8号 法释〔2011〕9号 法释〔2011〕11号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附:答记者问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附:答记者问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首 司法解释 来源
自首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自首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问题,应根据自首制度的性质和目的从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在具体操作上,最高人民法院98年4月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司法界普遍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就属于自动投案”、“在押罪犯主动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前罪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只要符合自首的本意,具备自首的价值,就属于自首”、“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为自首”、“因当事人自首而
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单项选择题( 共49题 )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 B、四 C、五 D、七
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3.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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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 )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