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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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
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
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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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
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
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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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9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的各项指引,将银行的资本计量、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开载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第
公文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
内部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1号
各银监局:
现将《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银行评级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方法的理解和掌握,人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一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一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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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镇银行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高质量完成监管评级工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臵;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 2011 〕 104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
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
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
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的通知
银监发〔2010〕1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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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1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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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 2009 〕 19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现将《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