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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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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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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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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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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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一、工龄

1、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又称劳动年限,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如给资本家当雇员或在私人商店当店员等都可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在1978年以前,一般工龄是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一个必需条件。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对一般工龄的规定。从此,在劳动保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一概念。 2、本企业工龄

《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以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其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但是,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职务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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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新财行[2005]148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了解决自治区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合理性。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并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该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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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1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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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属单位转岗竞聘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

实施意见(试行)

为健全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专业

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竞聘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外事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办〔201*〕3号)和《河南省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141号)规定,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的岗位限额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

遴选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二、转岗竞聘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

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单位经济政策一般性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

竞聘实施方案》,明确竞聘岗位、条件要求及组织工作程序等,《实施

方案》须经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三、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之间人员的转岗竞聘工作,

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专精转岗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政机关按工勤理论知识岗位的基

本条件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五、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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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政治面貌 单 位 及职务 从事或分管工作 性 别 任现职 时 间 出 生 年 月 个人总结 签名: 年 月 日 本 年 度 参 加 脱 产 培 训 情 况 主 管 领 导 评 语 和 考 核 等 次 建 议 签名: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考 核 小 组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本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未 确 定 等 次 或 不 参 加 考 核 情 况 说 明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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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人员。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原则; (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的原则; (四)坚持基层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调配条件

(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特殊困难申请调动。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工作服务(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不得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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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权限

(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属领导干部、乡镇和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县外调入政府口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口调出县外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二)乡镇调入县直部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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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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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