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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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关于印发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建建[2006]5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0日,现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就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7月30日,到期未就位的自行失效。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检测行业结构调整,今后不再审批新设立的“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专项资质。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
福建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
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
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8]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1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
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土整发〔2012〕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
[2003]7
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
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
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
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
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
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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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与我厅房管处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预售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
[2003]7
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
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
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
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
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