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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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无锡市建设局文件
锡建价[2008]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
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
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
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理解
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理解
问: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这句话如何理解,恳请举个例子)
答:理解这段话首先必须明白哪些材料属于第一类材料,哪些材料属于第二类材料,67号文件说明得很清楚,那就是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
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黄砂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25万元,那么25÷500=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范围,那这黄砂就属于第一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7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80元,那么根据80÷70=114.29%,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7元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富建设 215号
富建设 [2008] 215号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
的指导性意见
各有关单位:
近年以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已超过了可预见风险的范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调价适用范围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不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可参照执行。
2、满足施工条件已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自复建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中途停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停
建前后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
二、调价范围、品种 1、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施工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2、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
409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定(2003)409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
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省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类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爆涨现象,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施工单位无法预测的。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低价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建筑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200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下列方法调整价差:
1、承发包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可按各市发布的材料价格和调整办法调整价差;
2、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材料费,应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交通工程材料调整的细则,供大家参考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
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
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
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
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
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
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
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07〕53号
各市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
关于材料价格上涨的补差申请
关于材料价格上涨的补差申请
河南鑫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工程自2010年3月份开工以来,,钢材、混凝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比招投标时大幅上涨,特别是2010年10月份以来,国家实行节能减排政策,导致水泥价格成倍增长,工人工资同样增长近一倍以上,此种情况已远远超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材料价格,直至目前材料价格仍在上涨,使我公司遭受巨额亏损及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经过项目部详细统计,由于材料上涨所造成的项目部亏损为14120479.8元。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价:2010年,钢筋、混凝土、水泥、地材(砂、石)、加气块、人工费、人防门、方木、模板、水电管材等等建筑材料全部涨价,并且涨价幅度巨大,已经远远超出正常预期。具体情况见附表;
2、在该工程的招投标时期,我公司为了中标,将工程总造价让利11%的情况下才中标,行内人士都知道目前建筑工程的正常利润不足15%,经过让利11%以后,再除去管理费、经营费和其他费用以后,尤其是材料涨价及人工费上浮已经给项目部造成巨额亏损,现在项目部已经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
3、在我工程开工前,我公司向贵公司缴纳了合同金额的10%(74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2010年建筑材料价格普遍并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
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07〕53号
各市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
关于材料价格上涨的补差申请
关于材料价格上涨的补差申请
河南鑫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工程自2010年3月份开工以来,,钢材、混凝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比招投标时大幅上涨,特别是2010年10月份以来,国家实行节能减排政策,导致水泥价格成倍增长,工人工资同样增长近一倍以上,此种情况已远远超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材料价格,直至目前材料价格仍在上涨,使我公司遭受巨额亏损及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经过项目部详细统计,由于材料上涨所造成的项目部亏损为14120479.8元。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价:2010年,钢筋、混凝土、水泥、地材(砂、石)、加气块、人工费、人防门、方木、模板、水电管材等等建筑材料全部涨价,并且涨价幅度巨大,已经远远超出正常预期。具体情况见附表;
2、在该工程的招投标时期,我公司为了中标,将工程总造价让利11%的情况下才中标,行内人士都知道目前建筑工程的正常利润不足15%,经过让利11%以后,再除去管理费、经营费和其他费用以后,尤其是材料涨价及人工费上浮已经给项目部造成巨额亏损,现在项目部已经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
3、在我工程开工前,我公司向贵公司缴纳了合同金额的10%(74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2010年建筑材料价格普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