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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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规定修改分析
摘 要:摘 要: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新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规定的调整,取消了实收资本的概念以及认缴期限的设置,设立过程也无需提供验资报告,进一步放宽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标准。然而,对于跨越新旧法律规定之间设立的公司的法律适用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新法并未做出明确说明;同时,外部债权人无法继续通过注册资本判断公司的资信,债权人利益如何得到保障,设立手续的简单化是否会催生大量空壳公司的产生等问题,法律还有许多留白。笔者结合有关出资规定的具体修改内容,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出了预测。
关键词:关键词:新公司法;出资规定;修改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公司法的十二点修改意见,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调整莫过于关公司出资规定的改变。整体而言,此次修订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的要求,申请设立的过程将无需提供验资报告,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没有了出资期限的限制,“一元公司”从设想成为现实无疑是中国公司法修订上的又一个里程碑。然而,关于出资规定的这一变化在实践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正式模版
编号:JY-HT-08076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
正式模版
The agreemen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正式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与______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______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出资双方
第二条出资双方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页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业答案
一.单选题(共2题,33.2分)
1
张三想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他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包括哪些?
A、
现金
B、
劳务
C、
个人信用
D、
姓名
正确答案: A
2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 )。
A、
200人
B、
50人
C、
30人
D、
20人
正确答案: B
二.多选题(共2题,33.2分)
3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
商贸公司成立后,如该公司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AB
4
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根据本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节第____条的决定,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召开了第1次股东会议。会议召集人_______, 参加会议的股东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人,代表_____%表决权,经代表____%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法-瑕疵出资案例分析
专题二 瑕疵出资和股权
关于申请再审人A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理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A因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甲高法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6)甲高法民一申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A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B、C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C
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 三、原一审、二审诉讼情况 (一)一审诉讼情况 2003年5月7日,一审原告A起诉到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乙市宏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于1995年3月9日经乙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共有五名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
二、申请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2份);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研究
[摘 要]: 除名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制度价值包括维护公司资本的
真实、惩罚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股东间的信任与公司秩序以及实现公司的个性化自治。股东除名的适用情形来自于三个方面的界定,一是公司立法规定严重的瑕疵出资等公认的适用情形,二是公司章程关于除名事由的特别规定,三是将概括的\重大事由\作为有弹性的适用情形,留给司法的有弹性的适用。由于股东除名涉及公司多个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利益关系的变动,因而需要建立严谨的除名程序与诉讼救济措施,以防止股东除名制度被滥用。
[关键词]: 股东除名;重大事由;瑕疵出资;除名程序;除名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封闭性,构建一个合理的股东退出机制是一个难题。[1]由于股东退出的不便利,股东之间的歧争在公司内部不断积聚而得不到释放,最终给股东、公司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造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困境”。[2]为了打破这一困境,需要从股东和公司两个方面设计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其中从公司方面设计的解决方案即是股东除名制度。[3]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确立这一制度,被经
常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签字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签字规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和XXX(以下简称“投资方”)等3方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XXXXXXXX公司。
第四条住所: 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XXXXX。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9
认缴情况
股东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元)
XXX
XXX
XXX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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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作者:乔传福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6期
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关系到投资人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但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能有效解决股东确认问题。本文拟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成因入手,分析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面临的困境,并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思路及对策做了具体的梳理,最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证据冲突提出了解决方案。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成因
股东资格的概念公司法上缺乏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各论著定义也不一致。通说认为:股东资格又称为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是表明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特定关系并受到法律认可的一种身份形式,而股东权利是指投资者基于该股东资格所享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股东资格是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投资者获得股东资格的实际意义在于,通过股东资格的确认,投资者可享有公司的股东资格,通过行使权利具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实现自身投资的价值。
(1)由股东提出的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原告提出股东资格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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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
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经常涉及到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鼓励优先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然后再考虑往外转让。但是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有另外的规定,是可以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下面我们来看看详细内容。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