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发加快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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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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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

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 1 / 4

不断修改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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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

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 1 / 4

不断修改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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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教[2015]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5年2月9日

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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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际,省财政整合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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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2]1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我省档案事业发展 1 / 2

需要、德才兼备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探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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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成立的省能源类国有企业,于2001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以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和浙江省煤炭集团公司资产为基础,组建成立的省级能源类国有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源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控股、管理发电机组装机容量1800余万千瓦。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⑴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 ⑵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⑶萧山发电厂; ⑷台州发电厂;

⑸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⑹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⑺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⑻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

⑼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⑽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⑾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 ⑿浙江浙能前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⒀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⒁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⒂浙江浙能金华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⒃浙江浙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新能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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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之生物质能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随着全球性的能源短缺、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问题日益突出,积极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已成为各国各地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战略选择。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都把新能源发展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美国不惜投入1500亿美元发展新能源,计划用3年时间使美国新能源产量增加1倍,到2012年将新能源发电占总能源发电的比例提高到10%,2025年这一比例将增至25%。

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最新计划,到2030年,风力、太阳能、水力、生物质能和地热等的发电量将占日本总用电量的20%。同时,德国也表示将来新能源领域就业人数要超过汽车领域就业人数。

澳大利亚公布的新能源立法草案显示,到2020年该国新能源占总能源的比例将升至20%。韩国将在2030年之前投资1030亿美元用于开发新能源,将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从目前的2.4%提高到11%。印度政府也通过了新的能源安全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倡导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

对于

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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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2000]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若干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若干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步伐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项改革,对于增强职工的法制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在改革实践中,坚持依法办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既尊重了职工的意愿,又兼顾了企业和政府的承受能力,确保了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这项工作进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还相对滞后。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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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

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2

【发文字号】浙发办[2010]8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 (浙发办[2010]8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意见,要及时报告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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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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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5〕24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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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5〕24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