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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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镇(街)参照区的做法,成立镇(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机构,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指挥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各镇(街)居委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的有关工作。本区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区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成年人”指首个社会保险年度2008年12月31日前及以后社会保险年度的当年6月30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
本区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区城镇户籍学龄前儿童,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在校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在上述居民中,纳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镇(街)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区残疾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镇(街)参照区的做法,成立镇(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机构,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指挥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各镇(街)居委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的有关工作。本区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区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成年人”指首个社会保险年度2008年12月31日前及以后社会保险年度的当年6月30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
本区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区城镇户籍学龄前儿童,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在校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在上述居民中,纳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镇(街)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区残疾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参保人群分为一老、一小、无业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根据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包括外国籍人员。”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视同中国国籍,可以参保。
一小缴费标准为160元
参保前提:参保人必须为中国籍(包括港澳台),分为本市非农户籍、本市农业户籍、外地户籍
本市非农户籍
1、在北京、外国、港澳台就读的学生都可以参保。
2、在本国外地上学的,学校开具没有参加当地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证明,可以参保。
3、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可以参保。
4、因身体原因一直休学的在校学生,只要有学籍就可以按照一小参保,没有学籍16周岁以下按照一小参保,16周岁以上按照无业居民参保,在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本市农业户籍
1、父母或继父母一方为北京非农户籍可以参保。
2、父母及子女全部为北京农业户籍的,只有经学校办理才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不可重复参保。三口全农其子女在社保所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于政策漏洞,但是学校一般不给本市全家是农业户籍的学生办理保险。)
外地户籍
1、高校非在职非北京生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市劳社社险字[2008]89号 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发[2008]3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市)经办。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7号)精神和《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三条 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坚持建立统筹基金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坚持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市级统筹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湛江日报
2007-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覆盖全面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本市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自愿,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以及统筹互助,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五条 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区(包括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负责统一核算、收缴和管理。
各县(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单独核算、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即参保人。包括:中小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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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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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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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穗府办[2008]22号
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穗府办[2008]22号
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致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桂林市居民: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7日颁发了《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8]号),办法规定: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成年居民”);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简称“未成年居民”);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简称“特殊参保居民”),都可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让您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享受医保待遇情况,以便您可尽快地办理参保,现致信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等给予特殊补助,以提供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等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制度,其宗旨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均等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