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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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10.2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9号)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2015年10月21日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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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粮食加工储存企业备案
一、事项名称:
进口粮食加工储存企业备案 二、申请条件:
1. 企业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厂区相对隔离;周边及厂区内无相关粮食作物植株生长。
2. 有针对进口粮食装卸、转运、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防疫管理制度及措施,包括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内容,并明确责任条款及应急措施;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疫管理领导小组,各环节由专人负责,配备有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防疫人员;管理制度及措施应上墙,或放置在明显位置;企业应确保上述制度措施有效运行,并有相关记录。
3. 装卸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地面平整、坚固、硬化,相对独立,有防雨水设施;卸货口附近有高度不低于2.5米、长度不短于10米的实体围墙(或具有同等防疫效果的遮挡物)。
4. 企业仓储总体能力(含中转仓库)不低于5000吨。符合防疫、防鼠要求;有转运、进出库记录;有除害处理常用药剂及器械或设施。 5. 日、年粮食加工能力分别不低于200吨、6万吨;每次申请量应与其仓储及生产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加工工艺流程应确保破
碎粮食及其携带的杂草种子,最终加工产品不得带有完整籽粒;有生产
加工记录。
6. 应有下脚料及包装材料专用存放库或场地;下脚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〇 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 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〇 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 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 制度大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制度大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受省局委托的绍兴辖区内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3、职责
3.1动植检处负责进出境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年审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控制。
3.2各办事处、现场办负责相关企业的年审、日常监管并配合动植检处做好相关企业的考核工作。
3.3分管局长负责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 4、控制程序 4.1预访和前期辅导
动植检处在企业正式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前,可视企业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预访,开展注册登记前期辅导。 4.2受理
4.2.1动植检处收到农产品企业提交的出境农产品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于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出境农产品注册登记范围、企业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4.2.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出境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启动注册登记正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受省局委托的绍兴辖区内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3、职责
3.1动植检处负责进出境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年审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控制。
3.2各办事处、现场办负责相关企业的年审、日常监管并配合动植检处做好相关企业的考核工作。
3.3分管局长负责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 4、控制程序 4.1预访和前期辅导
动植检处在企业正式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前,可视企业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预访,开展注册登记前期辅导。 4.2受理
4.2.1动植检处收到农产品企业提交的出境农产品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于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出境农产品注册登记范围、企业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4.2.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出境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启动注册登记正
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1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
单选题: 1、某企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3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
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