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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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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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文件。
四、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五、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 (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 (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 (十一)《麻醉、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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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1.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2.麻醉
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管理规定
一、住院患者自备药品的使用
(一)住院患者自备药品指在住院期间患者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本医疗机构内而非本院药剂科供应的药品。
(二)医院原则上也不允许患者自备使用,仅在病情确需,经科主任同意、医务部批准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方可遵照医嘱使用。
(三)住院患者使用的自备药物,必须是本院无此药或同类药物,并且为患者病情所需。
(四)特殊情况下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按以下程序处理: 1、患者填写“住院患者自备药物使用责任书(附件)”,并签名。 2、医师确保患者自备药品来源安全可靠、性质稳定并且是在有效期内,方可在医嘱单上开具医嘱。开医嘱时,在该药品名旁注明“患者自备”,并写明用法和用量。
3、自备药物由患者自行保管,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否则不予使用。若需由病房护士保管住院患者自备药品时,则应在“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责任书”中详细记录自备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效期等。
4、自备药品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使用自备药物时,由责任护士负责给药,并做好记录。
(五)医务人员不得保管与使用标志不清晰的、过期的、变质的药品。 (六)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无医嘱的任何药品。
(七)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责任书应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
2、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4、业务部门负责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对购进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入库质量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库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相对独立的专门区域,实行专人管理。
8、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帐货管理,做到帐、货、票相符,发现差错应认真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向药监、公安部门报告。
9、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类别分别记录,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10、不合格品种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报损、销毁,需报损、销毁的特殊管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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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五、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六、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七、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九、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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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十、麻醉药品、第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威远贤龙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 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申购单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 买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马上验收入库,采购和保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验收登记的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 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柜储存。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相关科室按医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中西药剂科主任对药品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下,药品采购员具体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一、药品采购和保管
(一)药品采购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坚持正宗、优质、品牌原则;坚持低价原则;坚持对方的配送时间长短、伴随服务质量、小品种供应能力与采购量相平行原则;坚持按计划采购原则;急救药品、特殊药品临时采购便捷原则。
(二)药品采购实行规范化管理,药品采购包括中草药、中成药、西药及制剂用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所有药品必须在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
(三)药品采购计划以表格形式提出,一式三份(采购员、药剂科主任、审计科各一份),交由药剂科主任修改审核后,再交主管院长签字同意,药品采购员在网上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发出计划,亦不能接受无计划送货。药品采购实行政府网上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院纪检、监察或审
计现场进行程序性监督,药剂科药品采购员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院院纪检、监察或审计,以便于工作安排。监督是否执行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网上最低价采购,对不符合规定者,院纪检、监察、审计可否决。
(四)网上采购完成,即打印采购清单,监督方签字同意,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2. 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3. 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药品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4.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问题报告单》,及时通知仓管、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
5. 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6.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7.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8.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管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9.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2. 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3. 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药品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4.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问题报告单》,及时通知仓管、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
5. 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6.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7.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8.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管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9.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进入或在本单位使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三、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和使用。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合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1、定量检测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的药品; 2、定性检测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的药品;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四、在药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机构,同时填写有关单据,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五、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药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停销通知单,及时通知停止调配使用。同时,按调配记录追回已调配出的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六、药品养护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调配。同时,按调配记录追回已调配出的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七、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药监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
门诊药房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门诊药房高危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门诊药房高危药品的规范管理,根据《玉溪市人民医院高危药品管理规定》,建立《门诊药房高危药品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责任人
冰柜:任明静
药架:桂燕妮
二、高危药品管理原则
归类集中、标识醒目、规范使用、谨慎调剂
三、高危药品的存放、调配、使用管理
(一)存放
1、高危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柜/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2、高危药品存放药柜/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医护人员注意。
(二)调配
1、高危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2、加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按“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安全有效。
3、高危药品责任人必须对特殊高危药品(如:胰岛素、10%氯化钾注射液、长春碱制剂、高渗氯化钠注射液(浓度>0.9%)、硫酸镁注射液等)实行严格的数量管理,做到每日帐物相符;
(三)使用
1、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2、给药时,要严格执行给药前的5R原则:核对病人(Right patient)、核对药品(Right drug)、核对剂量(Right dose)、核对给药时间(Right time)、核对给药途经(Right route)。
3、加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