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例分析怎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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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
分别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共同说(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违法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车浩主编《刑法总论精释》)、行为共同说(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理论分析下列案例。
1. 甲乙两人曾因共同抢劫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一个下午,甲发短信给乙,短信内容
“今天是七夕,某某街肯定有喝多了的女的,我们骗个人来“搞”一下”。实际上,甲短信中的这个“搞”字,意思是强奸;而乙将这个字理解成抢劫。两人到达某某街以后,看到丙女已经喝醉,就驾车将丙女载到了滨江公园。进入滨江公园以后,甲将丙女往密林深处拉,丙女不同意,甲就大声向乙喊“快去拿刀”。乙知道他们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是用来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不动。丙听了后果然十分害怕,就跟着甲进入了树林。在甲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乙就在离强奸现场一两米远的地方,从丙的包中翻出一部手机和4000元人民币。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甲乙携带财物离开现场,两人平分了赃物。 2. 甲乙是曾经的狱友。某七夕夜,甲乙在某某街逛街,醉酒的丙女要坐乙的顺风车。三
人路过滨江公园时,甲要求乙停车,并将丙女拖往树林深处强奸,乙在整个过程没有吱声。事后,甲乙两人一起乘车离开。 3
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
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
——以法院审判为视角
论文提要: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研究的热点,实体法上对于共同犯罪研究较为深入,但共同犯罪诉讼制度未得到理论界的重视,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时,理论研究较为欠缺,大部分集中在分案适用范围及检察机关适用等相关程序问题。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有共犯人无法到案、移送管辖或其它原因,不可避免要分案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适用“另案处理”情况较多。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有所规定。由于共同犯罪案件属同一犯罪事实,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之间有关联性,分案审判必然给法院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造成困难,但对于这方面问题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多种多样。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含义进行分析,并提出分案审理法理依据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作用。然后对这一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上所表现出来的现状进行介绍,指出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方面的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面临问题提出一些解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潘小飞
主要内容: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罪,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将各共同犯罪人各自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再简单叠加。将两个以上主体视为一个犯罪单位的核心要件是犯罪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的形式是客观的,内容是主观的,共同故意的形成是犯意的传递、接收、反馈、约定的过程,在客观的犯意沟通中形成对犯罪意图的统一,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实质是主客观的统一。本文以此为逻辑起点,对意思表示模糊、片面正犯、实行过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客观形式 主观内容
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在这些案例中究竟是以共同犯罪还是以单独犯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往往是一个难点,其科学、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笔者曾经在一篇他人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中,见其按照共同客体、共同主体、共同行为、共同罪过,即共同四要件的逻辑来剖析,这个切入点的选择引起了笔者的质疑和兴趣,不禁要问,共同犯罪究竟是多个犯罪构成的组合,还是一个罪过形式下的实质一罪,如果是后者,那么多人之间是如何形成一个罪过的呢?遂提笔由此引申下去,对共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潘小飞
主要内容: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罪,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将各共同犯罪人各自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再简单叠加。将两个以上主体视为一个犯罪单位的核心要件是犯罪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的形式是客观的,内容是主观的,共同故意的形成是犯意的传递、接收、反馈、约定的过程,在客观的犯意沟通中形成对犯罪意图的统一,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实质是主客观的统一。本文以此为逻辑起点,对意思表示模糊、片面正犯、实行过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客观形式 主观内容
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在这些案例中究竟是以共同犯罪还是以单独犯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往往是一个难点,其科学、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笔者曾经在一篇他人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中,见其按照共同客体、共同主体、共同行为、共同罪过,即共同四要件的逻辑来剖析,这个切入点的选择引起了笔者的质疑和兴趣,不禁要问,共同犯罪究竟是多个犯罪构成的组合,还是一个罪过形式下的实质一罪,如果是后者,那么多人之间是如何形成一个罪过的呢?遂提笔由此引申下去,对共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潘小飞
主要内容: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罪,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将各共同犯罪人各自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再简单叠加。将两个以上主体视为一个犯罪单位的核心要件是犯罪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的形式是客观的,内容是主观的,共同故意的形成是犯意的传递、接收、反馈、约定的过程,在客观的犯意沟通中形成对犯罪意图的统一,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实质是主客观的统一。本文以此为逻辑起点,对意思表示模糊、片面正犯、实行过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客观形式 主观内容
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在这些案例中究竟是以共同犯罪还是以单独犯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往往是一个难点,其科学、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笔者曾经在一篇他人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中,见其按照共同客体、共同主体、共同行为、共同罪过,即共同四要件的逻辑来剖析,这个切入点的选择引起了笔者的质疑和兴趣,不禁要问,共同犯罪究竟是多个犯罪构成的组合,还是一个罪过形式下的实质一罪,如果是后者,那么多人之间是如何形成一个罪过的呢?遂提笔由此引申下去,对共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洛阳刑事律师代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洛阳刑事律师代理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
肯定片面共犯学说 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犯罪的共同形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下面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犯罪意图的联系或联络。(2)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共同犯罪人皆希望共同犯罪行为奏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是放任其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数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行为之间客观联系、相互配合,在数量上叠加,在质量上递增,成为一个统一犯罪活动的整体;在造成危害结果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
篇一:腐败案例分析
腐败案例分析
一、案例
“京城第一贪”落马2012年16日上午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原门头沟副区长闫永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宣判,闫永喜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情妇毛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犯李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闫永喜涉案金额超过4200
万,被称为“京城第一贪”,闫永喜被控三宗罪
时间: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间;
指控事实:闫永喜伙同李昕、毛旭东、闫永成及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张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3次虚构拆迁补偿的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合同,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580余万元。
时间: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
指控事实:闫永喜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业务帮助,从中收受“好处费556万余元(含7万美元)并索要住房3套(价值124万余元)。
时间:2006年4月;
指控事实:闫永喜个人决定以永定镇政府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供毛旭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定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该公司将其中的14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二、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贪污腐败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