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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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相关案例
案例一: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年5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4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 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 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二:
2003年5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
保险法案例讲解
案情简介
高某为其妻林某投保:养老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人为高某,被保险人为林某。生存受益人为林某,身故受益人为高某。
某日,高与林吵架,林气急之下由5层楼窗口跳下,重伤。 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高明以自己的名义于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林某才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请求权,高某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高某的代理律师只得撤诉。
本案参考结论
投保人没有保险金请求权。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
2002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
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明被保险人发生了意外伤害的证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
保险法案例合集
案例一
某贫困地区的小波和小青相约来到广东深圳打工,准备新的生活。由于两人在一起工作,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感情。数年后,随着两人感情的加深,两个人便于1999年5月以夫妻的名义开始了同居的生活,但是并未进行结婚登记。随后两人做起了小生意,有了一点积蓄,为了取得更好的保障,小波在2003年的时候,在取得女友小青的书面同意后为小青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0年期限的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小波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小青。购买保险后不久,不幸的事发生了,小青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车祸不治身亡,从此两人阴阳两隔。得知此事的小波悲痛万分,小波在情绪稍微平稳后,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出的原因是小波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波没能索赔成功,走投无路,便想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来获得他应有的权利。 问题:
1、小波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小波的请求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成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
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精选
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
司法相关谜语
司法相关谜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潮剧剧中人) 谜底:盖纪網
怀千金,临贪泉,难清白耳 (法律名词) 谜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如今不再兴人治 (法律名词) 谜底:现行法 法律具有震慑力 (《原毁》句) 谜底:则其畏也
东吴有长江之险,不可图之也 (四字法律词) 谜底:派生权益 三声过河宗泽留怨 ((法律词语)二) 谜底:死后伤、没收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名词二) 谜底:约束力、合同 “今天是12月4号。” (报刊名) 谜底:法制日报 一片春意又归来 (法律名词) 谜底:版权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民法名词) 谜底:共有权 一封朝奏九重天 (法律名词) 谜底:书面上诉 那秤砣是老百姓 (宪法用语)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执法如山 (四字体育名词) 谜底:举重规则
当官常存四知风 (法律名词二) 谜底: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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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课程
学习指导书
? 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保险法学包括两部分:保险合同和保险业法。保险法在内容上有私法也有公法,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们将保险法看作商法的组成部分,将私法视为其基本属性,所以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主要是讲解保险合同,对保险业监管只作概括性介绍。
? 保险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
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解读法律条文的能力,运用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分析案例的能力。
? 课程学习进度与指导(用*号注明重点章节)
章节 绪论 第一章 课程内容 导学 保险概述 学时分配 1学时 2学时 学习指导 理解保险法的重要性 识记保险的分类,理解保险的要素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5学时 理解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现,并能实际运用解决纠纷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3学时 理解并能运用保险合同的各种制度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3学时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与通用条款 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代第五章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 4学时 1学时 位求偿权制度 了解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情况 第一
保险法
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 24条。 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 条。 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 条。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 7.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
8.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10.《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是众多金融产品中保护家族资产安全与传承的有效工具之一,保险的稳定、安全与确定性最为被高资产客户看重。保证家族长久的稳定离不开保险的几大独特功能: 1、保险的信托功能; 2、保险的避税功能; 3、保险的避债与贷款功能;
按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的多寡,高端客户大体可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1、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
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谈保险离不开危险,无危险则无所谓保险。
? 所谓危险,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
确定的客观状态,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即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
(2)不确定性: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固然在所难免,但是,于何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不确定性,从社会个体(要保人)角度,体现为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即危险是否会实际降临于其自身不确定,取决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发生 (3)损失性: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4)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危险的发生几率、损害后果是可以预测、较为稳定的。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一)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必要性
? 迄今为止,人类对抗风险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自保,利用经济单位与个人家庭的收入进行有目的的积蓄以应对突发性的损失;
其二,寻求社会救助,由国家、民间团体设立救济基金,对灾害加以救助和赈灾;
其三,小范围的互助合作,按照行业、地域或血缘关系组成互助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