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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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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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

作者:谢执胜

近年来,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即所谓的借名行为。实践中,借名行为往往表现为:借名买房、借名买车、借名贷款以及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等现象。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行为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无非通过两种方式,要么自己实施法律行为,要么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无论何种方式,均能保证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具备同一性,易言之,“名”与“实”具备同一性。反观借名行为,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并不具备同一性,“名”与“实”的分离导致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成为有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再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理论界也缺少深入探析,司法实务界更是见解不一,导致裁判结果多有分歧。本文试图从理论角度对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探析,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国外学者观点介绍

德国学者对于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较多,甚至有不少著作对此专门论述。吕特斯教授认为,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行为实施者自身的属性,名义对他而言无关紧要且不会使他陷入身份错觉,那么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行为实施者。如果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二)-慧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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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公司: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二)

2.隐名出资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

具体到公司中的隐名出资行为,名义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而公司其他股东不知代持股协议的,名义出资人既未披露隐名出资人的姓名,亦未披露隐名出资人的存在,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形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

当然,基于《公司法》所具有的团体性,该种代理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名义出资人的相对人并不仅限于与名义出资人共同签署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股东,还包括与名义出资人共存于公司的其他股东,但是尊重委托人契约自由和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代理制度理念并未改变。

(二)公司其他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

在名义出资人加入公司时,其他股东明知名义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有代持股协议的,名义出资人与公司股东间形成隐名代理关系。

1.隐名代理概述。

对于隐名代理的定义,学界并不统一。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公开代理关系的存在,承认自己的代理人地位,但不实际向第三人公开被代理人姓名。 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不向第三人公开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

刍议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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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

2004-10-14 09:41: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红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该条规定中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应当如何理解?也即是对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在理论界对合伙人的出资的法律性质的理解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认为合伙人出资仍归合伙人所有,只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二,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合伙人出资应和合伙积累一样,均为合伙人共有;第三,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对合伙人出资及合伙积累的不同规定,既然我国法律未对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则意味着既不能否认出资可以构成共有财产,也不能排除出资仍归个人所有。所以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将其认定为共有。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该观点充分考虑了合伙人以不同标的出资的情形,较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后来的《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他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是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投入合伙,其出资财产直接构成合伙的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供有,而不再属于出资合伙人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合伙人将某一财产

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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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浅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l缸会} l j

2 9( 0. 01 )

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钟静宜摘要本文浅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以此为基础,出了完善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并提 传统形式新型形式法律规制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909 (090—6.1 10 .522 0)103O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图分类号: 2 . D905一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认为可以作如下定义:以网络本在、

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表当用

为媒介的经济交往活动中,经营行为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行为者的合法权益,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之为网络不正扰称当竞争行为。( )统形式一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有形市场中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即“行为的传统形式”: 1商业混同行为 .网络中的商业混同行为,又称“网络混淆行为”指

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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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浅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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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钟静宜摘要本文浅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以此为基础,出了完善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并提 传统形式新型形式法律规制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909 (090—6.1 10 .522 0)103O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图分类号: 2 . D905一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认为可以作如下定义:以网络本在、

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表当用

为媒介的经济交往活动中,经营行为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行为者的合法权益,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之为网络不正扰称当竞争行为。( )统形式一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有形市场中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即“行为的传统形式”: 1商业混同行为 .网络中的商业混同行为,又称“网络混淆行为”指

法律的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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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运作行为》

读书报告

姓名: 卓玥

学号;2015104588

班级: 法学1501

在阅读这本书之前,我专门了解了一下本书的作者唐纳德·布莱克,他作为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在方法论上主张绝对的价值中立,企图建立纯粹的法律社会学。他批判当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混淆了科学与政策的区别,他认为“科学的、即纯粹的法社会学研究不涉及对法律政策的评价,而是将法律生活作为行为制度进行科学的分析。”这种分析最终将形成一种一般性的法律理论——预测、解释每一种法律行为的理论。布莱克的杰出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法律运作行为的观察和分析总结,从而开对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研究的先河。对作者的一些了解对我深入理解本书的内容有所帮助。

在本书中,作者试图建立一个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的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全文围绕着两个无时无刻不在变化着的概念:法律的量、法律的样式,研究引导它们变化的因素,在我看来,这正是本书的大部分内容,也为我们学习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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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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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

农户IPM技术采纳行为及其效果分析 - 基于安徽省水稻种植户调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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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农户IPM技术采纳行为及其效果分析--基于安徽省水稻种植户

调研数据

姓名:蔡书凯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农业经济管理指导教师:韩洪云

20120216

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摘要摘要IPM技术强调以生态系统为管理单位,通过各种防治手段的协调,以控制作物病虫害。已有的研究表明IPM技术可以降低传统化学农药施用措施的环境影响,但对于农户IPM技术采纳行为决定因素、及其IPM技术效果研究却相当缺乏。在给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那些因素影响了农户IPM技术采纳行为?IPM技术的农户生产成本、农药节约、农民健康等方面的影响如何?如何提高lPM技术的推广效率?以上内容对于中国病虫害防治技术改进与推广意义重大。国内相关文献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本文基于安徽省芜湖市水稻种植户的调查数据,以农户作为基本的分析单元,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水稻种植户IPM技术采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2)IPM技术采纳对农户农药施用成本的影响;(3)IPM技术采纳对农户施药健康成本的影响;(4)IPM技术采纳对农户粮食产量的影响;(5)农户对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购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对以上5个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首先,水稻种

股东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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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商乾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付祥飞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叶善文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商光军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7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第2篇: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名称:镇江锐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