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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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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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

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在业主、业主大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

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设施未分户设计安装、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费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改造。

配套设施不全的旧老住宅小区,应按照“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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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 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 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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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国家计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6]第266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待约服务的新行业。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鉴于此,各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普通建筑标准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时,要注意从紧掌握;对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防止和克服乱收费现象,努力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市场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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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

陈宏斌

一、总则

为规范我区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竞速生省物业管理条例》、《如皋市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发区范围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向被征收人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三)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

(四)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区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住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国土规划、交建、城管、财政、公安、经济、环保、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五)建立街道(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将安置房小区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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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

陈宏斌

一、总则

为规范我区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竞速生省物业管理条例》、《如皋市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发区范围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向被征收人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三)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

(四)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区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住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国土规划、交建、城管、财政、公安、经济、环保、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五)建立街道(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将安置房小区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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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

陈宏斌

一、总则

为规范我区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竞速生省物业管理条例》、《如皋市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发区范围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向被征收人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三)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

(四)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区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住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国土规划、交建、城管、财政、公安、经济、环保、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五)建立街道(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将安置房小区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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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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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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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记者近日从揭阳市物价局获悉,针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揭阳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自此揭阳市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将有章可循。 物业服务费分性质定价

《通知》规定,揭阳市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收费根据物业公司的资质级别定出三级标准。物业公司的资质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各个档次的标准相应提高0.10元。具体为:第一等级基准价为每月0.65元/平方米,第二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55元/平方米,第三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45元/平方米。《通知》还对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费基准价设定浮动幅度,三个级别的基准价上浮均不得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制。

多层使用电梯的物业每月的服务费规定为:1-5层0.9元/平方米,6-10层1.1元/平方米,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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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各开发园区负

责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

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市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新设立的三级物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