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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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软件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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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15-114号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软件建设项目采购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

集中采购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电子技术支持:国采(青海)技术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5

一、说明5

1.适用范围5

2.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5

3.投标费用5

二、招标文件说明5

4.招标文件的构成6

5.招标文件的质疑6

6.招标文件的修改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6

8.投标报价及币种7

9.投标保证金7

10.投标有效期7

11.投标文件构成7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8

四、网上投标8

13.网上投标8

14.投标文件截止日期9

15.投标文件的撤回9

五、开标9

16.开标9

六、评审程序及方法10

17.评标委员会10

18.评审工作程序10

19.评审办法12

七、定标14

20.推荐并确定中标供应商14

21.中标通知14

八、授予合同14

22.签订合同14

九、废标15

23. 废标情形15

十、处罚15

24.处罚情形15

十一、其他16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17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1

附件1:投标文件封面31

附件2:投标函31

附件3:报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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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辽 宁 省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辽 宁 省 委 员 会 辽

女联合会

辽人社[2010]126号

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

就业见习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根据《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辽就发[2010]4号)的部署,我省在2009年启动实施了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共同努力下,见习计划实施顺利、成效显现。今年是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要求的第二年,我省将继续按照省级计划和市级计划相结

合的方式,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对象,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落实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为保证,全面推进就业见习工作。为实施好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见习对象及期限

(一)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实施对象,以2010年毕业的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能提供下列四种证明材料之一的,均可视为未就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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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下发后,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各地执行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就贯彻落实23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上山下乡返城未就业城镇知识青年,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可以根据其上山下乡的时间比照23号文件相关规定补缴参保。

二、符合23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由用人单位自行使用的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具有知青上山下乡或部队服役经历的,可以将其上山下乡时间和军龄,与23号文件规定的10年缴费年限合并为其补缴年限,并按照23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补缴基本养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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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0]3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

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0〕323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6]31号)、《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5号)要求,做好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 2

(人社厅发[2010]13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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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 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4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

1

?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d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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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山东政法干警招考339人公告

2016年山东政法干警招考339人公告

按照中央关于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公务员录用和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和培养院校

2016年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招录培养339人,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20人,面向退役士兵89人(含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68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30人。其中,定向基层司法所213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定向基层监狱戒毒机关126名,培养院校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招考职位详见附件2和附件3(以下简称《职位表》)。其中,基层司法所法律事务职位主要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社区矫正职位主要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

培养模式及培养专业(方向)如下: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试点班,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监狱戒毒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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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文件

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

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

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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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文件

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

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

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

201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聘资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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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聘资格复审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 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104号)规定和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对象

依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数量,按照5: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统考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专业测试。 (二)资格复审时间

8月6日至7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复审地点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西楼628房间)。 (四)资格复审要求

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报名资格审查表; 2、有效居民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属全日制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4、报考条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5、属在编正式

201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聘资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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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聘资格复审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 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104号)规定和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对象

依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数量,按照5: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统考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专业测试。 (二)资格复审时间

8月6日至7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复审地点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西楼628房间)。 (四)资格复审要求

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报名资格审查表; 2、有效居民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属全日制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4、报考条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5、属在编正式